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和黃某因盜竊罪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起訴。郭某辯稱不知所購物品為贓物,黃某則承認指控。法院查明,陳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盜竊酒類,郭某和黃某分別收購了這些贓物。
案件經過
- 郭某明知所購白酒為盜竊所得,仍進行收購。
- 郭某與陳某、黃某事前通謀,約定用假酒換取贓物,促進盜竊行為。
- 黃某也與陳某事前約定,收購其盜竊的酒。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郭某和黃某的行為構成盜竊共犯。郭某明知贓物來源且參與事前通謀,黃某同樣積極參與。兩人均應承擔盜竊罪的責任。最終,郭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黃某被判十個月緩刑。
主要問題
如何定性與盜竊分子事前通謀的收贓行為?
裁判理由
郭某和黃某與盜竊分子事前有通謀,且對盜竊行為提供了心理支持,增強了盜竊者的安全感,因此應認定為盜竊共犯。即便沒有直接參與盜竊,他們的行為仍對盜竊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因此,法院對兩人的定性是準確的。#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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