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許某,因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檢察院指控許某在銷售食品時未妥善保管亞硝酸鹽,導致其混入白糖中出售,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許某承認事實,但稱屬意外,請求從輕處罰。
二、案件經過
法院查明,許某在準備硝鹵水時,因忙于其他事務將亞硝酸鹽遺留在店內,導致其他員工誤將其混入白糖中出售。受害人唐某蘭因食用后中毒死亡,蔡某珍也遭受輕微傷。許某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賠償受害人家屬,獲得諒解。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許某作為食品銷售商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其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許某自首、積極賠償,法院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四、主要問題
如何定性食品銷售人員對亞硝酸鹽管理不善導致的傷亡事件?
五、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許某的行為屬于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許某主觀上并無故意,但其未預見到將亞硝酸鹽放在銷售區的危險性,屬于疏忽大意。許某的行為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最終導致嚴重后果,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對其判決合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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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資深刑事律師,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案經驗,擅長辦理各類重大、疑難和復雜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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