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休產假,是法律賦予每一位女職工的權利。然而,現實中當女職工遇到產假時長被無端壓縮,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遲遲未能到賬的情況時,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小林此前擔任大亞灣一家運輸公司的會計,每個月工資6930元,在這家公司工作已有五年之久,2023年2月底,即將臨盆的小林開始休產假。
小林:從3月份開始,公司就沒有給我發工資了,然后我就把所有的資料寄給公司,負責人事的同事幫我申請的生育津貼。然后生育津貼也申請下來了,我問財務有沒有到賬,財務他就不告訴我。
于是小林便自行向社保局核實 ,確認約1.3萬元的生育津貼已經到賬至公司賬戶。然而公司方面卻一直推諉,始終沒有將這筆津貼發給小林。與此同時,公司老板也聯系上小林,告知她已經休足了98天的產假,此時的她應當返崗上班。然而根據廣東省相關政策規定,女職工享有98天產假,以及80天的獎勵假,老板要求小林僅休息3個月就返崗上班,這讓她無法接受。
小林:公司的生育津貼到賬了,公司也不給我。我把所有的假都休完,然后回來上班,也沒有給我打生育津貼。上完5天班之后,我就寫離職申請書發給公司了,就沒有回去上班。
之后,即便該公司將1.3萬余元生育津貼支付給了小林,小林仍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貼差額、獎勵假工資以及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曉鵬:其實仲裁以及一審的時候,對于拖欠產假工資,以及獎勵假工資都是進行了認定的,認為公司按照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產假工資,與勞動者之間實際上只是發放標準存在爭議,最終是沒有支持這個經濟補償金。
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獎勵假期間應當照發工資,同時,當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時,差額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的原工資標準則按照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因此,一審法院審理判令該運輸公司向小林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差額以及獎勵假期間的工資共計1.8萬余元。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曉鵬:二審認為,在拖欠產假工資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公司的違法性其實跟《勞動合同法》的38條規定里面的拖欠工資的違法性是相當的,所以我們認為拖欠產假工資的情況也是屬于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種情形,最終我們是支持女職工請求經濟補償金的請求。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該運輸公司應當支付小林3.4萬余元的經濟補償金。法官表示,依法支付產假工資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一種社會責任。女職工當遇到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選擇投訴、申訴、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曉鵬:一方面,對于女職工來說,要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產假期間包括獎勵假期間,工資都應當是按照生育前的平均工資來發放。另外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發放,以免造成拖欠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法律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