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搜查筆錄的制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搜查筆錄的制作】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搜查筆錄的規定。
搜查是偵查中獲得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如何證明搜查的活動是否合法,如何證明搜查所獲取的證據材料與犯罪嫌疑人的關聯,并將上述活動及內容通過規范的形式固定下來,是關系搜查獲取證據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以及證明力的重要問題。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必須將搜查的情況制成筆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
本條包含三層意思:(1)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偵查人員必須將搜查的情況,按照搜查順序如實地記錄下來,制成筆錄,寫明搜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發現的證據,提取和扣押證據的名稱、數量、特征及其他有關犯罪線索等,以便存查和分析案情。(2)搜查筆錄應當有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這樣有利于保證搜查筆錄的準確性,便于核查,更為重要的是,只有這樣才能證明搜查取得的證據的真實性,有效性。(3)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說明搜查時的情況和向法庭表明為何沒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屬的簽名蓋章,以證明搜查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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