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法律適用
——以涉及人身損害的保險合同糾紛為例
孫廣軍律師
摘要: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保險合同糾紛中,主要保險產品有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兩類。具體險種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裁判中偶爾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本文重點就保險合同糾紛中,涉及意外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討論。本文認為,應在法律適用方面嚴格區分兩者的保險責任和賠償范圍,結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侵權責任法律所確定的賠償原則,以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廣大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人身損害賠償 意外傷害保險 責任保險 保險合同糾紛
在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保險合同糾紛中,主要保險產品有意外傷害保險和責任保險兩類。具體險種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司法實踐中,偶爾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形。本文以涉及人身損害的保險合同糾紛為例,對意外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的法律適用問題展開討論。
一、意外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有明確的界定
原中國保監會曾于1999年發布《關于界定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保監發〔1999〕245號)。該通知明確,根據《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業務,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業務。以由于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于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適用補償原則,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賠償限額,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并且保險賠款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保險人賠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適用定額給付原則,賠償金額是根據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死亡或傷殘程度給付標準來給付保險金,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不產生代位求償權。
二、意外傷害保險的法律適用
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是基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而非侵權責任。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一般會載明賠償范圍為:意外身故、殘疾、意外傷害醫療等。司法實踐中,偶有將意外傷害保險混同于責任保險,承擔應由基于侵權責任而發生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情況。
案例一:上訴人某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強、原審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意外傷害保險不承擔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
本案涉及上訴人某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一份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一份原審被告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中心支公司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一審法院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判決,某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意外身故、殘疾限額內賠付殘疾賠償金(188264元)、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合計409775.4,某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中心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殘疾賠償金10萬元。
孫廣軍律師接受上訴人某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擔任二審訴訟代理人。接到委托后,發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將意外傷害保險混同于責任保險,判由意外傷害保險承擔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之外的責任。
二審法院經依法審理,最終撤銷了一審法院關于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的判決,判決上訴人定額給付殘疾賠償金100000元。
三、責任保險的法律適用
責任保險,構成保險責任的前提是被保險人依據法律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有些責任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發生某些意外的情況下,保險人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對于此類被保險人沒有法律依據應對第三者負有法律賠償責任,而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情形,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司法實踐中有較大爭議。
案例二:上訴人常州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財產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責任保險不承擔意外保險的保險責任。
2022年5月,常州某公司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為常州某公司,雇員名單中包括員工徐某猛。投保人要求擴展24小時意外或上下班途中意外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總經理及工作人員均告知投保人案涉保險合同的主條款中包含上下班意外。2022年6月28日,雇員徐某猛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徐某猛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22年7月,常州某公司與徐某猛家屬簽訂《調解協議》,常州某公司向徐某猛家屬支付意外補助金10萬元。常州某公司向某財產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徐某猛不構成工傷,被保險人常州某公司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為由拒賠,后成訟。常州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常州某公司投保險種系雇主責任保險,某財產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應先行認定常州某公司是否依法應對徐某猛的死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徐某猛的死亡屬于工傷事故,因此常州某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不對徐某猛具有法律上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責任條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用以確定保險公司保險責任范圍,這也是區分雇主責任保險和其他保險險種的根本所在。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常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系以被保險人常州某公司依法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為前提。現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審維持原判。
實踐中,常有投保人及保險人在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擴展24小時意外責任,即無論是否在上班時間、上下班途中或其他休息時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雇員受到傷害的,雇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保險公司都應該承擔保險責任。司法實務中對此條款效力爭議較大。因此,在責任保險合同中約定了意外傷害的保險責任,其效力是值得商榷的。一是責任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不同,二是被保險人也不同。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其保險金只能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享有。在發生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競合的時候,保險人向雇員給付意外傷害保險金后,不能免除雇主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于意外傷害保險與責任保險,應在法律適用方面嚴格區分兩者的保險責任和賠償范圍,結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侵權責任法律所確定的賠償原則,以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廣大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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