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期間,拆遷戶和拆遷部門之間經常會有各種各樣的矛盾,而這些矛盾幾乎都是拆遷安置補償所導致的,如果拆遷戶不愿妥協退讓,就很可能會遭遇非法強拆。近年來,許多拆遷部門為了避免承擔強拆后的國家賠償責任,都會將村委會拉來背鍋,試圖將違法行政強拆混淆為村委會強拆民事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就顯得尤為重要,但如果公安機關也認定強拆是民事糾紛,拆遷戶該怎么辦呢?
今天拆遷律師通過一則判例帶大家了解一下,法院對這種情況是如何認定的。
1、案情簡介
趙某的房屋位于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房屋于2004年建成。2018年趙某的房屋被納入到拆遷范圍,但因認為補償標準過低,故一直未與拆遷部門達成協議。2019年6月,趙某的房屋被不明人員強制拆除,趙某遂撥打110電話報警,但在詢問后一直未收到答復。
2019年7月,趙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高新區公安局(被告)未履行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被告對強拆事件進行調查并出具書面告知結果。在趙某起訴后,被告向趙某出具書面《告知書》,告知趙某強拆行為是村委會實施,是民事糾紛,未構成刑事犯罪,也不屬于違反治理管理的行為,建議趙某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問題,趙某對該調查結果不滿,拒絕在其上簽字。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已經出具了《告知書》,趙某的要求書面告知已不存在事實基礎,遂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遂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案件分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履行法定職責后,有2個月的履行期限,本案中趙某起訴公安局時尚未屆滿2個月,嚴格來說并不滿足起訴條件,但由于公安局在趙某起訴后出具了《告知書》,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公安局對強拆的調查處理結果,即被告公安局出具的《告知書》是否合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侵犯財產權利等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后,如屬于自己管轄與職責范圍,應當及時處理,否則應對報案人進行告知。
具體到本案,雖然強拆糾紛系因拆遷所引起,但村委會顯然并不具有強制拆除的職權,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也不能作為村委會強拆合法的理由。因趙某的房屋位于《“城中村”拆遷改造項目》范圍內,故本案強拆行為,是否系由行政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抑或是村委會根據授權實施的行為,公安機關亦應當予以調查明確。被告公安局作出的《告知書》事實認定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當予以撤銷。
3、法院判決
(1)撤銷一審判決;
(2)撤銷被告高新區公安局作出的《告知書》;
(3)責令被告高新區公安局對強拆事件重新進行調查處理。
4、案件總結
根據上文的法律規定,對于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調查處理職責,及時按照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的辦理程序對侵權事件進行處理。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與職責范圍內的案件,應及時告知報案人,行政機關強拆,就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職責范圍外的一種。
本案中被告公安局雖然作出《告知書》,但該《告知書》一方面認定強拆是村委會實施,一方面又認定是民事糾紛,這顯然是自相矛盾且嚴重違法的,村委會并不具有強拆的職權,其如果真的單獨實施了強拆行為,就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了,因此該《告知書》違法。
本案的真實情況,無論原告、被告、法官其實都心知肚明,就是因拆遷糾紛引發的行政強拆,即便是村委會直接實施了強拆行為,但其也是受到拆遷部門的委托,猶如拆遷部門的“延長之手”,因此仍應當將拆遷部門認定為非法強拆的責任主體。
征地拆遷維權,是一個復雜系統的工程,不僅要關注各種維權程序的期限問題,還要對提起何種法律程序進行仔細甄選。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遷期間遇到了法律問題,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必要時進行委托,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