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2月20日,陳某駕駛張某的自卸車,在一攪拌站卸貨時,因地面不干,車向右側翻,致陳某左股骨骨折,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其中花費醫療費33000余元。
因,自卸車在某人保公司處投有5萬元限額車上人員責任險,事后陳某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賠償了其5萬元。
另,自卸車還在某財產保險公司處投有駕乘人員綜合保險,其中醫療費用補償金額是每人5萬元,殘疾賠償金最高為50萬元。因,就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陳某向法院起訴。
【審理】
2025年4月2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某財產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單特別約定了醫療費的計算方法,因原告陳某提交的醫療費票據上加蓋有人保公司的理賠專用章,說明原告就其醫療費損失已經全部獲得賠償,醫療費屬于原告直接的實際損失,因而原告就醫療費不能重復主張。
陳某的委托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駕乘險是屬于意外險范疇,其保障范圍主要是車上人員在乘坐車輛過程中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意外傷害。無論事故責任在誰,只要是被保險人或車上人員受到傷害,且符合保險條款約定,即可獲得賠償。其理賠原則是基于意外傷害的發生,不考慮事故責任歸屬,故此駕乘險屬于人身保險。
而,車上人員責任險則屬于財產保險。當,車上人員(包括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且事故責任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一方,那么車上人員責任險將首先進行賠償。由此,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駕乘險可以同時獲得賠付。
【判決】
2025年5月1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辯稱理由不成立,對其辯稱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有正規醫院出具的票據證實,且有病歷資料相互印證,法院予以確認。遂,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醫藥費33000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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