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來做“檢”答題/
《一起來做“檢”答題》是崇明檢察院新推出的一檔普法短視頻欄目,檢察官將化身答題小能手,用真實案例拆解法律問題。今天攜手《檢談民法典》欄目,一起來做第1題:土地流轉費被拖欠了,可以解除合同嗎?
真實案例
2021年,李某把自家的5畝耕地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了一家種植合作社,雙方簽訂了《農戶承包地經營權租賃合同》,約定土地流轉費為每畝每年900元,流轉期限為十年,合作社需于每年年初支付該年度土地流轉費。起初,合作社能夠按約支付土地流轉費,但自2023年起,合作社因其他投資項目虧損,資金緊張而拖欠李某的土地流轉費,李某多次向合作社索要流轉費,合作社一直未支付。一次機緣巧合,李某聽說承租隔壁王某家土地的種植公司能夠按時支付土地流轉費,于是想要解除與原合作社的合同,將土地經營權出租給這家種植公司。但合作社認為,其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十年,遂拒絕解除合同。
李某能夠解除其與合作社簽訂的合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二)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三)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四)其他嚴重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雖然合作社與李某所簽合同約定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十年,但合作社無正當理由拖欠李某土地流轉費,李某多次催要后其仍未支付,合作社構成嚴重違約,李某有權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公司。
現實生活中,部分農民被拖欠土地流轉費后,想要起訴到法院要回被拖欠的錢款,但卻不知道怎么起訴,這時該怎么辦?檢察機關對于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經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等依法履職后合法權益仍未得到維護,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較弱提起訴訟確有困難或懼于各種原因不敢起訴的,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情況,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
來源:崇明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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