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二手房交易中,賣方臨時毀約的情況并不少見,由此引發的違約金與定金糾紛往往成為爭議焦點。北京通州一起案件中,買方陳宇通過中介與賣方丙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丙公司因自身原因拒絕出售房屋,法院最終判決丙公司退還剩余定金、賠償中介費并支付總房款 20% 的違約金。這起案件明確了二手房違約中 “定金與違約金擇一適用” 的規則,為購房者維權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宇,二手房買受人
被告:丙公司,二手房出賣人
居間方:丁中介公司
涉案房屋:通州區三號房屋
(二)爭議焦點
丙公司未按約定解押房屋并拒絕出售,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陳宇能否同時主張雙倍返還定金與違約金?
中介費損失是否應由違約方丙公司承擔?
(三)事件經過
2023 年 10 月 27 日,陳宇在丁中介公司居間下,與丙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購買通州區三號房屋,總房款 163 萬元。協議明確:陳宇于簽約當日支付定金 5 萬元,11 月 5 日前支付第一筆房款 70 萬元,11 月 26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88 萬元;丙公司需在 11 月 20 日前完成房屋解押;若出賣人拒絕出售房屋,需按總房款 20% 支付違約金,且雙倍返還定金,中介費由出賣人賠付。
簽約后,陳宇依約支付定金 5 萬元、中介費 1.63 萬元,并于 11 月 1 日支付房款 70 萬元。然而,丙公司未在 11 月 20 日前完成解押,且明確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僅退還房款 70 萬元及部分定金 3.37 萬元。陳宇為購房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并向親戚借款,因違約遭受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丙公司返還剩余定金 1.63 萬元、雙倍返還定金 5 萬元、返還中介費 1.63 萬元及支付違約金 14 萬元,共計 22.66 萬元。
二、案件分析
(一)違約行為的認定與責任承擔
法院認定丙公司構成根本違約,需承擔以下責任:
合同效力基礎:陳宇與丙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丙公司未按約定解押且明確拒售房屋,違反合同核心義務,構成根本違約。
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規則: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選擇適用其一。本案中,補充協議同時約定了 “雙倍返還定金” 和 “總房款 20% 違約金”,經法院釋明,陳宇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故法院對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判決返還剩余未退定金 1.63 萬元(5 萬元 - 已退 3.37 萬元)。
違約金數額的合理性:補充協議約定按總房款 20% 支付違約金(163 萬元 ×20% = 32.6 萬元),陳宇自愿按已付房款 70 萬元的 20% 主張 14 萬元,屬于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未超過合理范圍,法院予以支持。
(二)中介費損失的賠償依據
法院判決丙公司賠償中介費 1.63 萬元,理由如下:
合同約定優先:補充協議明確約定 “居間人收取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出賣人直接賠付買受人”,該約定系雙方對違約后果的預先安排,合法有效。丙公司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應按約定承擔中介費損失。
合理損失的必要性:中介費是陳宇為促成交易實際支出的費用,因丙公司違約導致交易失敗,該費用成為陳宇的直接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故中介費屬于賠償范圍。
(三)購房者損失的舉證與認定
陳宇主張的經濟損失未全部獲支持,體現了舉證要求:
已證實的損失:陳宇提交證據證明為購房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向親戚借款,存在利息損失和資金成本,但法院僅支持了合同明確約定的違約金、定金及中介費,未額外支持其他損失,因補充協議已通過高額違約金彌補違約損失。
舉證責任的分配:購房者主張額外損失的,需提供具體損失憑證(如存款利息清單、借款合同等),本案中陳宇未詳細舉證損失金額,故法院未支持超出約定的賠償請求。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告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 7 日內向原告陳宇支付剩余定金 16300 元、中介費 16300 元、違約金 140000 元,共計 172600 元;
駁回原告陳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二手房簽約前的風險防范
核查房屋權利狀態:簽約前務必通過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瑕疵,要求賣方書面承諾解押期限及違約責任,避免因未解押導致交易失敗。本案中若陳宇提前確認解押可行性,可降低違約風險。
明確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中細化違約情形(如拒售、逾期解押、逾期交房等),分別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如總房款的 10%-20%),同時明確定金規則,避免模糊表述。
選擇正規中介服務:通過備案中介公司交易,要求中介核實賣方身份、房屋產權及解押能力,留存中介承諾文件,降低居間風險。
(二)定金與違約金的選擇策略
了解二者適用限制:定金數額不得超過總房款 20%,違約金過高(超過損失 30%)可請求法院調減。購房者應根據實際損失選擇更有利的條款,如本案總房款 20% 違約金高于定金罰則,選擇違約金更劃算。
避免 “雙重主張” 誤區:法律禁止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簽約時可約定 “違約金與定金任選其一,且不影響其他損失賠償”,確保權益最大化。
及時固定違約證據:賣方拒售或違約時,通過書面函件、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留存違約證據,證明對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為索賠提供依據。
(三)中介費的承擔與追償
明確中介費支付條件:在居間合同中約定 “交易成功后支付中介費” 或 “因賣方違約導致交易失敗的,中介費由賣方承擔”,避免交易不成仍需支付中介費的風險。
同步主張中介責任:若中介未核實房屋產權或隱瞞重要信息導致違約,購房者可要求中介退還部分費用,同時向賣方追償,實現損失最小化。
(四)違約后的維權步驟
及時止損:發現賣方違約后,立即停止支付后續款項,避免損失擴大;書面通知賣方限期履行,逾期則解除合同并索賠。
全面收集證據:留存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中介協議、損失證明(如利息損失、借款憑證)等,形成完整證據鏈。
合理選擇救濟途徑:協商不成的,及時起訴并申請財產保全,查封賣方房屋或賬戶,確保判決生效后能順利執行。
本案中,法院通過清晰適用定金與違約金規則,充分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二手房交易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履行合同,賣方隨意違約不僅需退還房款,還將面臨高額違約金賠償;買方則需增強證據意識,簽約時細化違約條款,遇違約時理性選擇維權方式,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唯有如此,才能維護二手房交易市場的穩定與公平。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