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有這樣一個新聞:
近期,南京中海地產的三個主力項目均價直降約四成,包括中海觀江樾、中海觀文瀾以及中海和山,大幅降價后,已有樓盤幾近售罄。
這其中,位于江北區的中海觀江樾項目因降價幅度過大引發老業主“維權”。
公開資料顯示,該項目2022年首次開盤時,帶裝修房源的銷售均價高達3.6萬元/平方米;此次單價下調到2.3萬元/平方米,單價下降約1.3萬元/平方米,相當于打了六折,總價下降近百萬。
宣布降價清盤后,該項目吸引了大批購房人,短短幾日,該項目已經售罄了其中3棟樓,賣出100多套。
不過,該項目降價熱銷的同時,也引發了老業主們展開“維權”,有的業主二十四小時嚴防死守堵門不讓銷售帶人看房,有的業主站在樓頂以命相逼,出動的消防警察到場好言相勸后才下來,開發商最終承諾暫停未網簽房源,該項目也被相關部門約談。
南京的這場鬧劇,雖然暫時是以“HAPPY ENDING”的結局收場,但是我的朋友小文問了我幾個問題。
以下是小文和我的對話。
小文:開發商或者老業主有沒有權利降價銷售?
LSP:這還用問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是吃素的嗎? 開發商作為法人對其開發的商品房享有合法的銷售和定價權,業主對其購買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處分的權利自然包括以何種價格出售的權利,不要說打六折,就是打一折,也是產權所有人的權利,不容任何人侵犯。
小文:既然降價銷售合理合法,為什么其他業主 堵門、或以跳樓威脅 的激進“維權”行為會受到默許甚至“鼓勵”?
LSP:這個問題很復雜,我只能簡單說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是一群普通人,對于自己最大的財富遭到大幅縮水后的無奈之舉,有一定值得同情的地方;
第二、是一種對未來的不樂觀,如果老業主認為房價是暫時波動,只是短期的“技術性調整”,以后還會漲上來,是不會這樣激烈的,當然這又涉及到更復雜的對未來經濟發展的預期問題;
第三、是對“政府會 ”出手的”的預期,是認為政府在長期以來推動房價上漲并拉升GDP后,就有義務維持房價“救世”的預期;
第四、群眾認為“按鬧分配”、“法不責眾”,相關部門認為“穩定壓倒一切”以及“大政府”觀念下產生的干預私權利行為。
所以說,哪怕是違反《民法典》確定的物權規定,有關部門也不得不出手處理。
小文:那老業主 堵門、或以跳樓威脅 的做法有沒有違法甚至犯罪?有的話,涉嫌什么罪名?
LSP:就目前看到的新聞來看,我認為情節嚴重的話,至少涉嫌以下罪名: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無端堵售樓處的門,堵小區的門,不就是“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嗎? 不是尋釁滋事是什么?
以跳樓威脅等方式,無端不讓開發商或者老業主賣房,不就是“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不是強迫交易是什么?
涉案金額都是大幾百萬,哪一個不是情節嚴重,已經涉嫌犯罪?
小文:按你的說法,他們都涉嫌犯罪了,為什么公安機關不處理,反而還幫著他們約談開發商呢?
LSP:人民領袖 指出:“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實際出發,決不走西方所謂“憲政”“三權鼎立”“司法獨立”的路子。政治和法治之間具有緊密聯系,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通過法治保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效實施,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
小文:明白了、明白了。最后一個問題:很多人在A股上虧的都不止40%,為什么他們不團結起來,像這次一樣鬧,要求股票恢復原價或者阻止A股證券交易呢?
LSP:你當他們傻嗎?和石頭撞,還是和軟柿子撞,這總分得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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