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有方 >> 第五十六期
案例簡介
調解社工:李碧華
>>事件回顧
曾某與公司于2023年3月簽訂勞動用工合同,約定按件計付工資。2023年7月,曾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誤,導致機器損壞無法修理,造成經濟損失2300元,于是公司便直接劃扣曾某2023年7月份的部分工資作為購買新機器的費用。此舉引起曾某不滿,與公司溝通無果后,經公司通知,曾某于2023年8月10日之后未再到公司上班。2023年8月14日,曾某因此事向丹灶鎮人社局申請調解,曾某稱已向公司購買一臺新的機器,不應再扣工資,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7月工資6500元。
>>調解過程
調解一開始,曾某主張公司機器損壞系因日久失修所致,自己作為一名員工只負責使用,并不負責維修,且其已多次向公司反映該情況,但公司并未進行修理。雙方為此各持己見,不肯退讓。承辦案件的調解社工巧妙地運用背對背調解,向公司負責人表示,作為管理者,在員工反映問題后未幾時處理,存在管理過失;其次,直接劃扣勞動者工資作為維修費用違反法律規定;再次,勞動爭議糾紛與財產損害賠償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一并解決,否則公司則要另行起訴,增加自身訴累。另一邊,調解社工則向曾某表示,曾某作為員工,在向公司反映問題后如有問題應停止操作,由于自身也存在過失,應當承擔部分維修費用。
經過調解社工耐心細致地釋法說理,雙方達成協議,由公司支付曾某2023年7月工資6500元,曾某同意賠償機器損失1000元。最終,公司即時支付曾某5500元,雙方因勞動爭議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終結,且因損害賠償的問題一并解決,徹底做到案結事了。
>>案例點評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第十五條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通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作為調解勞資糾紛的第三方,既要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利益,調解中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而不是偏袒哪一方,真正成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勞資糾紛情況各異,一定要從雙方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調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調解方法,曉之以理法,動之以真情,努力縮小雙方差距,達到雙方都滿意的調解結果。
專欄簡介
人民調解員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承擔者,肩負著化解矛盾、宣傳法制、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責任使命。2017年開始,佛山市博睿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區區直部門調解項目、丹灶鎮糾紛多元化解項目、里水金旗峰社區調解項目等,至今,約30名調解社工活躍在區-鎮-村居三級的矛盾糾紛調處一線中,調解成功率達90%。
調解社工運用社工情懷與專業手法,通過融情于法的專業運用,柔性地處理、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有效的提升調解的成功率和滿意度,令社會工作與司法調解兩種助人的職業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氣的火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