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公司將模板分項工程分包給李四,李四雇傭張三在工地做木工。
張三在工作中受傷,人社局認定為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會員鑒定為十級傷殘。
張三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李四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或承包方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提起訴訟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本案的當事人主體身份適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公司取得案涉工程的承包權后,與李四簽訂《木工勞務承包合同》,又將該工程2號樓及車庫樓木工所完成的模板分項工程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四,系違法分包。張三由李四招聘,張三在工作期間受傷,故李四應當就支付張三工傷保險待遇共計253786.25元,與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李四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案號:(2024)晉01民終1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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