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父母為減輕子女壓力,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況較為普遍。如果父母一方向他人借款為成年子女購房,其配偶及成年子女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呢?
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母親一方單方面出面借款為兒子買房。法院審理認為,該借款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不承擔還款責任。成年子女不認可該借款,亦不同意還款,不承擔還款責任。
馮女士與田先生是夫妻,兩人育有一子小田。為改善小田一家的居住狀況,馮女士向張先生借款115萬元用于給小田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償還貸款。馮女士以個人名義向張先生出具了借條,借款轉賬、出具借條等均由其一人操作。丈夫田先生對此不知情,也未在借條上以借款人名義簽字。
因馮女士未能如約還款,多次索要無果后,張先生將馮女士和田先生以及兒子小田、兒媳小孫訴至法院,要求4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張先生認為,馮女士借款是為其與田先生之子小田購房,因此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同時,小田一家實際使用了該筆借款購房及償還貸款,因此,小田及其妻小孫也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馮女士認可前述借款,并表明系其個人借款。田先生表示對借款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與自己無關。且兩人財務分離,自己沒有還款的義務。小田及其妻小孫則認為,借款系母親馮女士個人所借,兩人不是借款人,也不清楚款項來源,不應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先生提交了被告馮女士向其出具的借條以及轉賬記錄,馮女士亦認可其向張先生借款一事,故兩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現被告馮女士未依約還款,原告張先生要求馮女士償還本金及相關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馮女士以個人名義向張先生出具借條,田先生未在借條上以借款人名義簽字,也未對借款進行事后追認,且案涉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張先生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馮女士將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此外,田先生主張其與馮女士財務都是分離的。綜上,法院認定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田先生不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小田與其妻小孫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法院認為,張先生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小田及小孫達成借款合意,小田及小孫亦未認可該借款或同意償還該借款,因此小田及小孫無需償還該借款。
據此,法院判決馮女士個人對張先生承擔還款責任。目前判決已生效。
說法:
確定還款義務人,借款合意是關鍵
本案主審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無論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其他債務,是否應當還款的關鍵系是否有借款或還款的意思表示。在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案件中,若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或一方事后追認,則當然認定夫妻雙方均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另一方雖未直接對外借款,仍可推定為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若夫妻一方借款為成年子女購房,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認,且成年子女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對其不具有法定撫養義務,該債務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行為,不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必要支出,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經常出現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的情況,本案中的實際用款人與借款人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實際用款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亦應當以其是否有向出借人借款或還款的意思為依據,如果實際用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并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或事后亦未追認同意還款,出借人要求實際用款人還款缺乏依據。如果實際用款人雖未直接與出借人達成借款的意思表示,但事后承諾還款,則實際用款人構成債務加入,出借人可以主張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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