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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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將夫妻共同房產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銀行主張善意取得該房產的抵押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陳某作為借款人,與某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雙方約定,從銀行貸款70萬元。陳某以名下房產,為上述借款辦理了抵押登記,約定抵押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分期付款本金、手續費、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合同簽訂后,某銀行發放款項。因陳某未能按時償還借款,2023年9月,某銀行將陳某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合計約75萬元,判令原告對被告抵押物某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
陳某及第三人陳某妻子辯稱,對欠款金額無異議,但案涉房屋是陳某婚后購買取得,案涉房產產權證書中載明所有權人為陳某一人,但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某抵押案涉房屋是背著妻子做的,銀行在辦理抵押時未核實陳某的婚姻情況,存在過錯,銀行不能取得對房屋的抵押權。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原告如約發放貸款后,陳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現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某銀行要求陳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符合合同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第三人對欠款數額均無異議,對銀行能否取得案涉房產的抵押權異議較大。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銀行是否能夠取得對案涉房產的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案涉房產系陳某在與妻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得,故案涉房產應當屬于陳某與妻子的共同財產。陳某未經妻子同意,將案涉房產抵押給某銀行,構成無權處分。
某銀行辯稱,其構成善意取得。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本案中,案涉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某銀行已履行放款義務,本案關鍵在于認定某銀行是否盡到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審慎審查義務。某銀行系專業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人的婚姻狀況、抵押房屋的權屬情況直接影響其債權風險以及實現,銀行對前述事項負有審慎審查義務。銀行稱陳某簽署了《單身聲明》,法院認為,單身聲明僅是個人承諾,在現實情況中,不乏借款人為達目的進行虛假承諾的情形。雖然銀行內部文件中列明,單身聲明系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之一,但并不意味著銀行僅需審查借款人的單身聲明。銀行還應當對家庭戶口信息、征信資料等文件進行審查。銀行工作人員陳述,在放貸時可能審查了陳某的個人戶口頁。只要查閱陳某的家庭戶口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索引表即能獲悉陳某已婚的事實,該審查難度并不高。但某銀行輕信陳某的承諾,未就陳某婚姻狀況這一重大事項進行核實,應當認定其并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并非善意。故對于某銀行提出的其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對于某銀行請求判令對陳某名下的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抵押給銀行,構成無權處分。銀行主張構成善意取得,所謂善意取得,是指行為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受讓人取得該財產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抵押雖非財產轉讓,但善意取得抵押權需參照所有權善意取得規則,判斷銀行是否構成善意取得,需要符合受讓人是善意、合理的價格以及完成登記三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本案中,受讓人銀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但因未對陳某婚姻狀況這一重大事項進行核實,應當認定其并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并非善意,因此其主張善意取得房產的抵押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撰稿: 崔存星 來源:槐蔭法院 編輯:馬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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