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執行證書能否作為執行依據?
公證債權文書是執行依據,執行證書僅是履行情況證明,并非執行依據
閱讀提示:
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能否作為執行依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而執行證書則是證明履行情況的證據,其本身并非執行依據。
案件簡介:
1.2014年11月17日,某公證處就出借人王東亮與借款人華譽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出具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2015年4月23日,某公證處依出借人王東亮申請出具執行證書,載明執行標的、逾期還款利息起算點等信息,未明確計算方法等。后出借人王東亮持案涉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向巴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3.2018年,巴州中院以案涉債權公正文書與執行證書為依據,執行裁定借款人華譽公司支付剩余本金、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加倍債務利息等。華譽公司不服巴州中院執行裁定,認為還款數額與利息計算有誤,向新疆高院申請復議。
4.2019年3月26日,新疆高院認為案涉執行證書就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約定不明,故不予計算,復議撤銷巴州中院執行裁定,重新計算還款數額與利息。出借人王東亮不服新疆高院復議裁定,認為案涉執行證書不是執行依據,不得依此確定是否計算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5.2020年9月29日,最高法院確認執行證書不得作為執行依據,執行監督撤銷原執行裁定、復議裁定,將本案發回新疆高院重審。
爭議焦點:
執行證書是否屬于執行依據?
裁判要點:
一、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而執行證書則是證明履行情況的證據,其本身并非執行依據。
最高法院認為,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除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執行證書。”第四條規定:“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包括公證證詞、被證明的債權文書等內容。權利義務主體、給付內容應當在公證證詞中列明。”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實施中,根據公證債權文書并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確定給付內容。”據此,在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執行依據是公證債權文書,而執行證書則是證明履行情況的證據,其本身并非執行依據。
二、依據執行證書記載內容得出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本息清償順序等結論,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最高法院認為,新疆高院在復議程序中,直接從執行證書的記載內容得出本案執行依據未確定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以及雙方當事人未對執行程序中債務本金與利息清償順序作出約定的結論,屬于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執行證書不得作為執行依據,執行監督撤銷原執行裁定、復議裁定,將本案發回新疆高院重審。
案例來源:
《王東亮、新疆華譽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86號]
實戰指南:
一、應當如何理解本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判思路?
首先,公證債權文書可以作為執行依據,但執行證書僅用于證實債務履行情況,本身既非執行依據,亦不構成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證詞。其次,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債務利息共同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據此,計算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前提是,執行依據中就此作出明確記載。綜上,既然執行證書不得作為執行依據,也就自然不能作為計算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依據。
二、在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當事人務必要明確執行證書的功能與定位。
司法實踐中,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依據地位非常明確,但執行證書的功能與定位則存在較大爭議。通說認為,執行證書僅用作證實債務履行情況,兼負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中的程序性材料之作用,但在各地基層、中級乃至高級法院間,執行證書常有被視作“執行依據”的情況。對此,我們傾向于與本案中最高法院觀點保持一致,認定執行證書不得作為執行依據。同時,為最大限度避免發生爭議,建議當事人不要依執行證書記載內容申請執行。但這一問題實際上涉及到公證機構與執行法院審查內容、審查程序的銜接,尚存探討空間,加以執行證書的實際功能確實不止于單純的材料性文件,故有待未來司法解釋給出進一步回應。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除應當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等申請執行所需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履行情況等內容的執行證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債權人申請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包括公證證詞、被證明的債權文書等內容。權利義務主體、給付內容應當在公證證詞中列明。
1.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依據僅為債權文書,執行證書既非執行依據,亦不構成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證詞。
案例1:《某某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某某發展(深圳)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147號]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應當提交公證債權文書及執行證書。結合上述法條規定理解,公證債權文書是執行依據,執行證書則起到證實債務履行情況的作用。兩者的區別在于,公證債權文書經過公證程序,載明債務人對債權文書中的給付內容作出了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是債權文書經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后可以作為執行依據的原因。而執行證書是公證機構初步核實確認債務履行情況的證明,目的是為了催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為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并且,執行證書并非確定給付內容的絕對依據,《最高人民法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實施中,根據公證債權文書并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確定給付內容。”在參考執行證書的同時,人民法院還要結合公證債權文書內容、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債務人提交的債務履行情況證明等,進一步明確給付內容及執行范圍。因此,債權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依據僅為債權文書,執行證書既非執行依據,亦不構成公證債權文書的公證證詞。
2.案外人針對執行證書提出異議,系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異議,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尋求救濟。
案例2:《石聯秋、程顧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61號]
最高法院認為,2017年8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出具(2017)京中信執字01174號執行證書,確認執行事項的責任范圍包括《借款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程某某據此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三中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北京三中院作出(2018)京03執65號執行裁定,查封了中科天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石某某主張,金通世紀公司為案涉房產的開發企業,其將案涉房產所有權惡意轉移登記至關聯企業中科天成公司名下,金通世紀公司與中科天成公司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認定案涉房屋仍登記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金通世紀公司名下,故本案應適用《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在案涉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為經過公證的案涉《借款合同》中的抵押人中科天成公司,執行事項的責任范圍包括登記在中科天成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等抵押物。如案外人對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出具的(2017)京中信執字01174號執行證書存在異議,系針對執行依據提出的異議,二審判決認定石某某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尋求救濟,并無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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