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檢官方新媒體發文稱,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研究并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在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加掛“檢察偵查廳”牌子,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掛牌成立。
文章表示,最高檢檢察偵查廳負責辦理法律規定可以由最高檢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檢直接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并指導地方各級檢察院開展相關工作。
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廣泛關注,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此舉或對頗具爭議且正處于“風口浪尖”的“指居”產生深遠影響。
律師解讀
知名律師王誓華向“法度law”表示,檢察機關對刑訊逼供、以職權非法拘禁、損害司法公正原本刑訴法就賦予了其監督偵查權,這次偵查機構的成立,將權力具象化,更好落實檢察機關的監督權,改變現在的“只訴不督”的現象,也就是對司法腐敗的懲治開辟有效、可操作渠道,從實踐上落實司法公正公平,促進社會法治進步。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新型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燕大法學教室》刑事法編輯、北京市犯罪學研究會會員郝赟律師向“法度law”分析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偵查廳的正式成立,標志著我國檢察權在“偵查-公訴-狹義法律監督”的總體架構以及監察體制改革的新時代背景之下,正式形成了專門監督偵查職能與附屬公訴偵查職能并立的二元體制機制。亦即,在保留公訴部門的自行補充偵查權的同時,專門設立獨立于批捕、公訴部門的專門的檢察偵查機構,負責行使職能管轄偵查權與機動偵查權。
郝赟律師認為,此舉對于理順檢察一體與檢察官依法獨立辦案的關系,從程序性控制與多元監督等方面健全內外監督制約機制,在功能主義國家權力配置要求的框架下通過機構與職能整合促進檢察偵查的功能發揮和效能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從我國檢察權的發展歷程觀察,檢察偵查權的擴張與收縮一直呈現出鮮明的時代性,其由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派生而來,有利于實現偵查與起訴的有機銜接?!?br/>郝赟律師表示,檢察偵查權包括三類偵查職能。其一,職能管轄偵查權,其針對的對象為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其針對的行為類型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其線索的發現途徑為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監督。
其二,機動偵查權,其適用的范圍系特定領域內社會影響惡劣,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公共利益,且為公安機關偵查管轄范圍內的特殊刑事案件,具有鮮明的兜底性和補充性;其啟動與審批的門檻較高,基層檢察機關發現案件監督線索后,需層報至省級檢察機關審查是否準許;其具有鮮明的法律監督屬性,體現的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立法目的凸顯法律監督與偵查權的銜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延伸。
其三,自行補充偵查權,其案件來源廣泛,包括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監察機關調查案件;其適用范圍廣泛,適用于大多數類型的犯罪;其涉及多個刑事訴訟階段,包括審查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進入審判階段和再審階段等刑事訴訟全流程。
郝赟律師提到,當前,檢察偵查權的發展尚存在若干重要課題。譬如,檢察偵查權與其他偵查權、調查權的協調、配合和制約的問題,由于偵查權分屬不同機關行使,則幾乎必然產生協調、配合和制約的困難,實踐中經常體現為線索獲取難、辦理過程難、效果保障難。再如,檢察機關行使偵查職能的力量配備問題,由于檢察機關在多數案件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偵查的后道程序,因而客觀上存在重審查、輕調查的思維慣性,容易形成公安偵查的路徑依賴等等。
“為不斷促進檢察偵查權的發展完善,我們期待著借由最高檢檢察偵查廳正式成立的契機,能夠進一步明晰檢察偵查權的定位和屬性,對檢察權能的系統規劃起到綱舉目張的作用;能夠不斷細化三類檢察偵查權的具體規范,大力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困惑;能夠一視同仁地積極發現與處理不同來源、不同部門、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案件線索,真正做到‘刀口向內’‘刮骨療毒’,以最堅定的司法責任心落實好‘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理念、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群眾追求公平與正義的樸素愿望?!焙纶S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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