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2年4月,70歲的金某和駕駛電動三輪車與譚某立駕駛的轎車相撞,交警認定譚某立全責。金某和受傷后經鑒定誤工期為240天。其主張按7000元/月標準計算誤工費5.6萬元,并提交了送貨記賬本、企業送貨單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其雖超退休年齡仍從事貨運工作,月均收入約4200元。保險公司以“超退休年齡無勞務合同”為由拒賠誤工費。
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未限制誤工費主張的年齡,金某和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具有勞動能力且有穩定收入,事故導致其實際收入減少,應獲賠償;金某和屬無固定收入人員,法院結合其部分月收入證據及證人證言,參照2022年江蘇省城鎮私營運輸業年均收入69360元標準,按240天誤工期計算誤工費為45606.6元。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金某和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79863.37元。該判決已生效。(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金某和訴譚某立、周某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374-001)
二、法理評析
(一)勞動權是公民終身法定權利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超退休年齡是否當然喪失誤工費請求權”。對此,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指出,法院的裁判立場具有三重法治意義:
其一,緊扣民法典立法本意。《民法典》第1179條將誤工費定義為“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其構成要件僅為“勞動能力”與“收入減損事實”,而非年齡標簽。張萬軍強調:“退休制度屬社會保障范疇,與民事侵權賠償中的勞動價值認定無必然關聯。若以年齡剝奪賠償權,實質是將社保政策錯誤嫁接至私法領域。”
其二,回應老齡化社會現實。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我國60歲以上就業人口超6600萬。本案中金某和提交的送貨單、記賬本及企業負責人證言,形成“持續勞動-實際創收-事故減收”的證據閉環,充分證明老年人仍是勞動力市場重要組成部分。張萬軍直言:“當七旬老人仍在運輸一線奔波,司法若因年齡否定其勞動價值,無異于對社會現實的漠視。”
其三,矯正保險行業慣性邏輯。針對保險公司“無勞動合同即無收入”的抗辯,法院以“證據多元性”原則予以駁斥。張萬軍分析道:“靈活就業者普遍通過現金結算、口頭協議提供服務,若強求老年人提供標準勞動合同,實為變相剝奪其維權機會。本案采納送貨單、證人證言等非典型證據,彰顯了司法對弱勢群體的證據包容。”
(二)司法計算兼顧證據與行業基準
關于誤工費計算難題,張萬軍教授認為本案提供了兩類精細化裁判思路:
1. 固定收入與靈活收入的區分技術
金某和雖提供月均4200元的送貨記錄,但法院未簡單采用該數值,而是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認定其屬“無固定收入人員”。張萬軍解讀道:“關鍵區別在于收入穩定性——固定收入者(如工薪族)損失易量化;而金某和按次計費、服務多家的模式,收入必然存在波動。直接采用單月數據可能偏離真實損失。”
2. 行業標準的科學援引邏輯
在無法精確計算三年平均收入時,法院采取“部分實證+行業補強”的認定路徑:
用現有4200元/月證據證明其具備運輸業從業能力;參照江蘇省私營運輸業年均收入69360元(折合月薪5780元),既高于其舉證的部分收入,又低于其主張的7000元,體現對舉證不足的懲罰性平衡;按240天(8個月)計算得出45606.6元,計算公式為69360元÷365天×240天,嚴守“實際損失填補”原則。
張萬軍特別指出,“當七旬老人駕駛三輪車穿梭于街巷謀生,法律沒有資格宣告他的勞動已過期。”張萬軍如是說,“此案終審后雙方均未上訴,恰恰證明裁判說理契合了公眾對公平的最樸素認知——勞動價值,永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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