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女兒在‘黑救護車’上死亡”事件當事人@我會記住永遠的傷發博,講述事發經過,并表示至今仍被拖欠48萬元賠償。
當事人@我會記住永遠的傷(張女士) 發文回憶事發經過:稱在家屬多次告知劉麗麗有頭孢類藥物過敏病史的情況下,醫生仍為其注射頭孢吡肟。而在注射后,劉麗麗病情加重,院方并未及時救治。
“入院時家屬反復告知醫生護士,女兒(劉麗麗)頭孢抗生素過敏,吉大一院有我女兒既往病歷頭孢抗生素過敏為(佐證),護士李銘也記錄在冊。”
“2020年8月2日上午10點多,主治醫生鄒小娟沒有爭求家屬同意或簽字情況下,給我女兒使用了頭孢吡肟,掛上藥醫生沒有密切觀察,就擅自離崗,我女兒出現過敏癥狀,呼吸困難、頭痛、嘔吐、冒汗等等。家屬求掛號副主任(趙令)搶救,趙令說沒有床位,醫生坐在醫院大廳像沒事人一樣,后過半小時才開始搶救孩子。”
張女士稱,院方提供的轉運劉麗麗的“救護車”,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轉運途中,“救護車”多次停車,且駛下高速加氧氣。最終,劉麗麗在轉運途中去世。
“家屬說坐飛機走,醫生說不能坐飛機,只能坐救護車,家屬雇了臺救護車,醫生說用吉大一院救護車,車上有吉大一院標識,說外面都是黑車。家屬看車上有吉林大學第一醫院標識,信以為真?!?/p>
“車上醫生收款10000元,沒給家屬開任何收據,10點四十從吉大一院出發,到四平就沒有氧氣了,延誤大量時間找氧氣,到沈陽北官站又沒氧氣了,服務區停車吃飯延誤時間半小時,家屬發現車上沒有急救設備,醫生也不是吉大一院的,在車上不讓家屬看患者心率是多少?!?/p>
張女士稱,事發后法院判吉大一院承擔百分之十責任,賠償90,976.05元,因其對黑救護車監管失職;仁康急救站承擔百分之六十責任,賠償545,856.30元;家屬承擔百分之三十責任。家屬不服上訴,中級法院維持原判。
張女士表示:“2024年7月16日我申請了強制執行,吉大一院已付9萬元,法院劃扣仁康急救站賬戶6999元,剩余48萬多一直沒有到賬。家屬已蒙受喪女之痛,還因為賠償款沒到位備受煎熬。家屬期待法院早點把執行款執行到位!”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2021年,張女士夫妻倆將“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起訴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并申請鑒定,鑒定事項為“吉大一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因果關系及責任程度。
該法院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函,理由是根據現有材料無尸檢報告難以明確其具體死亡原因及具體損害程度,故超出該機構鑒定條件和鑒定能力。
該法院又啟動備選鑒定機構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該鑒定機構出具不予受理說明,理由是因鑒定委托超出該機構鑒定條件和鑒定能力,故不予受理。
2022年3月2日,夫妻倆再次訴至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申請對劉麗麗的死亡進行死亡推定鑒定。該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因此案未行尸檢,以我所能力依據現有病歷無法明確分析其死亡原因,無法明確評估,故不予受理”。
該法院再委托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結果亦然。
針對張女士夫妻倆在此次訴訟中增加的關于對劉麗麗死亡原因進行推定的鑒定請求,鑒定機構認為依據現有材料無法進行死亡原因推定,至此,劉麗麗的死亡原因該法院無法查清,張女士夫妻倆主張她系因注射頭孢過敏后死亡的事實,該法院無法認定。
張女士夫妻倆認為,女兒的死亡是因院方醫生使用頭孢過敏以及120救護車不具備急救條件,沒有急救設施等造成,張女士夫妻倆狀告“吉大一院”和“仁康急救站”,索賠141萬余元。
“仁康急救站”辯稱,劉麗麗病情惡化時,她父母等均表示放棄治療,要求轉運回長春,已實際支付相應的轉運費,足以說明轉運途中對她的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2023年7月19日,長春市朝陽區法院宣判稱,“吉大一院”賠償約9.1萬元,“仁康急救站”賠償54.6萬元。一審宣判后,張女士夫妻倆和“仁康急救站”均不服,他們向長春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24年6月28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終審判決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女士說,判決生效后,兩被告一直沒有支付相應的判賠款,2024年7月16日,夫妻倆向長春市朝陽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來“吉大一院”支付了其判賠款,然而“仁康急救站”僅支付了約6.8萬元,尚欠47萬余元至今沒有支付。
2025年6月2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了朝陽區法院執行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回應稱,他們已查封了“仁康急救站”名下的銀行賬號,也查封了其名下的一些車輛,但對方提出了一些調解方案,想以房抵債,但張女士方面要現金,“債務糾紛的話,一般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線索,我們才有抓手去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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