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限期拆除通知書》送達不過26天,伴隨轟鳴巨響,家園已成瓦礫;強拆的煙塵尚未散盡,翌日,那本象征土地權利的紅皮證書竟被閃電注銷——征收方用“限拆、強拆、銷證”的違法三連擊,將公民財產權碾作齏粉。
當補償談判陷入僵局,行政權力便撕下溫和面紗,祭出最凌厲的殺招:先拆房,后銷證,釜底抽薪!然而拆遷律師早已洞穿這套把戲:注銷土地證這致命一步,恰是反戈一擊的最佳時機!
征收困局:當補償談不攏,違法“三連擊”破門而入
時間線冰冷地刻錄著權力的蠻橫:
5月31日:一紙《限期拆除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6月26日:轟鳴的機械碾過家園,房屋被強制拆除。
6月27日:塵埃未定,當事人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被宣告注銷。
征收補償條件談不攏?征收項目急于用地?這些都不能成為逾越法律紅線的理由。征收方這套行云流水的“組合拳”,本質是以拆違之名行逼遷之實,企圖用注銷土地證徹底斬斷被征收人的權利根基,迫使其在無家可歸、無地可依的絕境中屈服。拆遷律師在法庭上直面這一險惡布局,直指其核心違法性。
庭審對決:注銷土地證的合法性遭遇致命拷問
征收方在法庭上拋出看似“有理有據”的辯護:
被告辯稱:
“一戶一宅”論:原告早年已在同村擁有宅基地并建房,其后取得的涉案宅基地違反“一戶一宅”規定,所獲土地證本身違法!
“非法不補”論:征收補償僅針對合法建筑與土地,非法占地、非法建設無權獲得補償!
“村委收地”論:村委會報經原批準機關(鎮政府)同意后,有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拆遷律師針鋒相對,層層拆解:
第一擊:拆違促拆遷?行政強制法亮出“比例原則”紅牌!
征收方祭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試圖為“以拆違代拆遷”背書。
律師反擊:釜底抽薪!《行政強制法》第五條莊嚴確立“比例原則”:“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司法定論!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級法院早已形成共識:在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行政機關以拆違手段變相推進拆遷進度,實質是利用公權力規避征收法定程序與補償責任,嚴重違背比例原則,構成權力濫用!
經典判例摘錄:“政府對上訴人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又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實質是以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的手段達到促進房屋整體被征收搬遷的目的,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的精神,明顯不適當。”
本案定性!被告在征收補償談判僵持后,火速啟動“限拆-強拆-銷證”程序,其核心目的昭然若揭:非為查處違建,實為逼迫搬遷。此舉嚴重違法!
第二擊:村集體收回土地?征收豈能“貍貓換太子”!
征收方搬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主張村委會報鎮政府批準后即可收回土地。
律師反擊:法條正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明確限定村集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三種法定情形: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征收項目絕不在此列!
權力專屬!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嚴格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實施。村委會作為基層自治組織,無權染指國家征收權!
本質揭露!被告刻意混淆“村集體依法收回土地”與“國家征收土地”的本質區別,企圖用“村民自治”外衣掩蓋其規避法定征收程序、剝奪被征收人獲得足額補償權利的非法目的,屬于典型的“張冠李戴”!
第三擊:“一戶多宅”=全部非法?合法情形不容抹殺!
征收方以“一戶一宅”為矛,指控當事人土地證非法取得。
律師亮劍:即使征收方糾纏“一戶多宅”,以下情形依法不被認定為違法占地,權利人應獲公平補償:
合法流轉取得:因繼承、同村村民之間符合規定的房屋買賣、贈與等形成的“一戶多宅”。(本案即屬此類!)
總面積合規:雖擁有多處宅基地,但所有宅基地面積總和未超過省級政府規定的人均或戶均面積標準。(標準因地而異,需具體核查。)
符合分戶條件未批先建:家庭成員符合分戶條件且實際已分開居住,雖未經批準另建住宅,但新建房屋符合鄉村規劃、經村集體同意且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依法補辦手續確權。
拆遷律師提示:破局征收“三連擊”,守住土地權利生命線
拆遷律師借本案向所有面臨征收的朋友發出關鍵警示:
警惕“程序閃電戰”:征收方“限拆通知→強制拆除→注銷權證”的“三連擊”極具迷惑性與殺傷力。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即為最高級別預警! 必須立即尋求專業法律救濟,切莫因“反應遲鈍”陷入被動。
堅守“比例原則”防線:征收中突遭“拆違”指控,首要質疑其目的正當性。若拆違行為明顯服務于逼遷目的,違反《行政強制法》第五條比例原則,即構成重大違法點。
明辨“收回”與“征收”:村集體依《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收回土地,與國家征收土地,在主體、目的、程序、補償上天差地別。征收方無權偷換概念,以“村集體收回”之名行“國家征收”之實。
“一戶多宅”≠喪失補償權:遭遇“一戶多宅違法論”打壓時,迅速對照上述三種合法情形。合法取得的“多宅”或總面積合規的“多宅”,其補償權利受法律保護。
土地證是權利之錨:土地證是證明土地使用權屬的核心憑證。征收方急于注銷它,正是要毀滅你的權利基礎。保衛土地證,就是保衛補償談判的籌碼與訴訟維權的根基!
征收方的“三連擊”看似雷霆萬鈞,卻在法律的放大鏡下原形畢露——那注銷土地證的印章落下瞬間,不是權利的終結,而是違法行政的自證。當程序正義被碾作推進項目的墊腳石,公民手中緊握的法條,便是刺破權力迷障最鋒利的劍。本案勝訴不僅是個體權利的回歸,更是向所有操弄“拆違促拆遷”者發出的嚴正警告:法律的柵欄之內,沒有捷徑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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