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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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司法拍賣是實現被執行人財產變價的主要方式。通常情況下,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
如果強制執行中經兩次司法拍賣流拍的,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還能如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做好網絡司法拍賣與網絡司法變賣銜接工作的通知》(法明傳[2017]455號)規定,網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應當于10日內詢問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執行債權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債。不接受以物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網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內發布網絡司法變賣公告。
關于變賣價確定的問題。網絡司法變賣的變賣價為網絡司法拍賣二拍流拍價。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領會《網拍規定》關于確定一拍、二拍起拍價的精神,在評估價(或市場價)基礎上按《網絡規定》進行降價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也規定,適當增加財產變賣程序適用情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采取直接變賣或強制變賣等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變賣。變賣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實際情況、市場行情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2)被執行人申請對查封財產不經拍賣直接變賣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3)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于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置財產情形的,可以監督其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變賣。
(4)財產經拍賣后流拍且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抵債,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可以準許。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后,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以及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變賣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經人民法院準許后,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就網絡詢價或評估價提起異議后,又依照9(3)規定申請自行變賣的,不應準許。
周軍律師提醒,當執行標的經兩次拍賣流拍后,變賣程序為申請執行人提供了繼續實現債權的途徑,也避免了被執行人財產的閑置浪費。當事人則應充分了解變賣規則,通過主動參與或行使救濟權,確保執行程序合法高效推進。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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