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是什么?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構成要件是:
1.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也侵犯郵政事業單位的正?;顒印?/strong>
1979年《刑法》將本罪列為瀆職方面的犯罪,表明其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郵政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1997年《刑法》則認為,本罪的主體大多是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人員,并非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更主要地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權利,因而被移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之中。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的行為。
"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信函、明信片)、印刷品、郵包、報刊、匯款通知等。"電報",既包括明碼電報、密碼電報,也包括傳真。
私拆、隱匿、毀棄是實施妨害郵電通信行為的三種方式。
"私拆",未經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而使郵件、電報內容處于第三者可能知悉的狀態的所有行為。"隱匿",是指妨害權利人發現郵件、電報的所有行為。"毀棄",是指妨害郵件、電報本來效用的所有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私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實施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也只定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
具體包括國家郵政事業部門的營業員、發行員、分揀員、投遞員、接發員、押運員,以及受郵政部門委托的代辦員、分郵員。只有這些負有與郵件、電報直接有聯系職責的特定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國際郵件的出入境、開拆與分發,由海關人員監管,故監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可以成為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主體。非郵政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本罪的主體。機關收發室的收發員、值班室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構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論處。
4.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
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由于疏忽大意而將郵件、電報誤拆、丟失,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導致郵件、電報積壓,都屬于過失,不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如果這些行為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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