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蔡蕾 通訊員 黃菊蘭 黃洋)高空拋物,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嚴重威脅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近年來,新聞報道中高空拋物行為屢見不鮮,從生活垃圾到家具,拋擲物種類五花八門,行為人或出于疏忽或出于泄憤。然而,“一拋一落”可能導致“鋃鐺入獄”。近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高空拋物案。與常見的高空拋物案損傷財物、威脅人身安全不同,該案被告人從二樓扔下拋擲物造成路人受傷,被告人被判高空拋物罪。
2023年,王某在某房屋內進行裝修作業時,將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從二樓往樓下扔出時砸傷路人張某。案發后,經他人報警,王某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次日,經鑒定,事故致張某頭部外傷、胸部外傷、多根肋骨骨折。張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從建筑物二樓拋擲物品是否屬于在“高空”拋物?被告人拋擲物品的位置雖位于小區二樓,樓層較低,與社會公眾所一般認知的高空并不完全一致,但同樣造成物品由上向下落的軌跡;被告人拋擲物品時所處位置較地面雖不高,但其所拋擲的物品為建筑垃圾,即使在平地向他人投擲亦容易造成人員損傷,建筑垃圾被拋擲后所產生的沖擊力較之于一般生活物品更具危險性,更加容易造成人員、財產損害,且最終造成了一人輕微傷。因此,被告人王某在二樓拋擲建筑垃圾的行為屬于高空拋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致一人輕微傷,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犯罪主觀惡性以及歸案后的悔罪表現,將其置于社會監督下,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法院最終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2021年,高空拋物入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承辦法官介紹,高空拋物罪的刑事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致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之所以動用刑事手段處罰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高空拋物行為,一方面在于高空拋擲物有極大的沖擊力,極易給下方人員或者財產造成危險,另一方面在于高空拋物難以被下方人群發現和避免,且極容易直接打擊人體頭部等重要部位。判斷是否屬于“高空”時應當重點從形式與實質兩方面進行審查,從形式上看,拋擲物是呈自上而下的軌跡運動,而非通過沒有落差的水平拋擲、投射等原因造成危險;從實質上看,拋擲的物品因其拋擲高度及本身重量產生沖擊力較大,進而足以威脅人員或財物安全。
來源:人民法院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