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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暗藏諸多法律風險,當買賣合同被判定無效,買賣雙方的權益該如何界定?下面這起案例,帶你直擊農村房屋交易糾紛的核心問題。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本訴請求與緣由
原告趙立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孫強騰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 D號院的房屋;
要求被告返還涉案宅院土地的林權證;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趙立稱,他與孫強原是房屋買賣關系,經民事判決書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民法典》規定,孫強應返還房屋,但孫強至今拒絕返還,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被告反訴請求與抗辯
被告孫強辯稱,同意合同無效,也愿意返還房屋及林權證,但要求趙立賠償經濟損失,支付折價款。同時提出反訴請求:
判令趙立賠償案涉宅院區位價值、房屋重置成新(含裝潢)及宅院附屬物、地上物價值共 960,242 元(其中區位價值 400,500 元,按 267 平方米 ×1500 元 / 平方米計算,其他依據評估報告為 559,742 元);
要求趙立承擔評估鑒定費 8000 元;
訴訟費由趙立承擔。
孫強表示,2006 年 7 月 30 日,他與趙立簽訂《關于宅院房產買賣合同》,支付 50,000 元購得房屋。此后,他在院內新建房屋、進行地面硬化、水電改造等。現趙立起訴要求返還房屋,會給他造成重大損失,所以提起反訴。
(三)原告對反訴的回應
趙立針對孫強的反訴辯稱,不同意其全部訴訟請求。他指出,孫強無權購買本村房屋,新建房屋無合法手續,屬于違章建筑,不應獲得補償。孫強主張的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缺乏評估依據,且房屋不在拆遷范圍內,不應計算該費用。趙立認為應按原價 50,000 元雙向返還,拒絕支付其他損失賠償。
(四)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交易背景:趙立是北京市房山區 XX 鎮 XX 村村民,孫強非本村村民。2006 年 7 月 30 日,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孫強支付 50,000 元購房款,合同有趙立和王炳桂兩人簽字 。
合同效力認定:2022 年趙立起訴確認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判決合同無效,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
評估情況:孫強申請對房屋及附屬物價值評估,經法院搖號確定北京中資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評估總價 559,742 元,孫強墊付評估費 8000 元 。
權屬相關:王炳桂已去世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相關權利人同意由趙立承擔房屋買賣糾紛的權利義務;孫強持有涉案宅院林權證 。
房屋現狀:孫強稱北房為其翻建,趙立認可部分房屋為新建;孫強主張宅基地面積 267 平方米,并以此計算區位補償價 。
過錯爭議:趙立稱因政策原因起訴合同無效無過錯,孫強認為趙立破壞協議應擔責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合同無效后,房屋及林權證是否應返還?
孫強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能否得到支持?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雙方過錯責任如何劃分?
(二)法律分析
合同無效后的返還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趙立有權要求孫強返還房屋及林權證,孫強也有義務返還 。
損失賠償依據:
房屋及附屬物補償:孫強新建房屋及附屬物已與房屋形成附和,樹木等符合常理的添附物應一并返還,趙立需作價補償;但攝像頭等可移動且涉及隱私的物品,無需返還補償 。
區位補償價:雖房屋未列入拆遷范圍,但區位補償價是衡量房屋價值的重要因素。為避免訟累,法院結合當地拆遷標準、房屋位置等因素,酌情支持孫強的區位補償價主張 。
過錯責任劃分:趙立作為出賣人,違法轉讓房屋且率先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信原則,負主要責任;孫強非本村村民,無權購買房屋,負次要責任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立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給付孫強 839,042 元;
孫強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將房山區 XX 鎮 XX 村 D號宅院、房屋及林權證返還給趙立;
駁回孫強的其他反訴請求。
同時,法院判定評估費 8000 元,由趙立承擔 5600 元,孫強承擔 2400 元。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風險警示
身份限制不可忽視: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村房屋,合同必然無效,即便投入大量資金改造,也難以獲得合法權益 。
謹慎投資改造:在未明確產權合法性前,切勿盲目對房屋進行大規模改造,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
留存交易證據:交易過程中的合同、付款憑證、溝通記錄等要妥善保存,以便在糾紛發生時維護自身權益 。
(二)出售方注意事項
嚴守法律紅線:不得向非本村村民出售農村房屋及宅基地,否則需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
誠信履行義務:簽訂合同后不應隨意反悔,否則可能面臨高額賠償 。
(三)法律建議
涉及農村房屋買賣,務必提前咨詢專業律師,了解交易合法性;若已產生糾紛,應積極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合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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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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