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廣告費、停車費等公共收益
終于要有明確歸屬了
近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中國人民銀行江西省分行聯合印發《關于規范全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從10月1日起全面規范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
哪些是公共收益?
《意見》所稱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所產生的收入扣除法定稅收、能耗、人工等成本費用后獲得的收益。
其來源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依法利用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有的房屋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二)利用業主共有道路、公共場地停放車輛產生的收入;
(三)利用業主共有場地、燈箱、單元門、外墻等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利用電梯轎廂、單元門廳、走廊通道等設置室內廣告產生的收入;
(四)利用小區公共場地開展商業活動及投放快遞柜、凈水機、自動售賣機等設施產生的收入;
(五)對通信運營商設立的通信設施設備等所收取的占用場地費用;
(六)處置經業主大會同意報廢的共用設施設備回收殘值等產生的收入;
(七)相關單位支付的歸全體業主共有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八)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九)其他依法屬于全體業主的收入。
公共收益歸屬誰?
《意見》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公共收益分配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委托物業服務人經營管理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就物業服務人提取合理成本的扣除標準、扣除方式等作出約定。
公共收益如何管理?
《意見》還對公共收益經營管理、公共收益賬目管理、公共收益用途、公共收益使用程序、公共收益公示管理、公共收益移交等條款均作出明確具體剛性規定。
例如,《意見》明確,公共收益應當單獨列賬,一個物業服務區域設立一個業主大會公共收益賬戶。
公共收益可用于哪些情形?
《意見》還確定,公共收益一般可以用于補充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照明、消防、監控、水泵、防雷裝置、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綠地、道路、屋頂、外墻等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費用;業主大會籌備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智能安防設施、文體設施等業主共有設施設備增設費用;經業主大會決定抵扣應當由業主支付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等9種情形。
哪些費用不得從公共收益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人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5.業主大會決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情形。
來源:九江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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