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文學如何界定抄襲?如何看待那些原創“純度”不高的作品?有關這些問題,互聯網上掀起了新一輪討論。
事情源于博主“抒情的森林”發布的系列博文,從去年開始,他在個人賬號上陸續發布對比圖,涉及丁顏、徐衎、焦典等多位青年作家。人們發現,在這些近年來于文壇嶄露頭角的新人作品中,部分語言、情節、修辭意象與國內外經典作品存在高度相似。
盡管“抒情的森林”小心翼翼地使用了諸如“異曲同工之妙”等表述來規避風險,但在很多人的理解里,這就是一場關于抄襲與否的指控。很快,不僅是這些被指控抄襲的青年作家,他們作品刊發的刊物、出版機構,乃至他們獲獎作品的評選機構,都被卷入這場文壇風波中。
在輿論的關注下,涉及的文學大刊紛紛表態。《人民文學》雜志在讀者懇談會上表示,“將加大對來稿查重力度”“原創性是文學生命力的根本所在”;《收獲》雜志則通過官方賬號直接回應“抒情的森林”,表示感謝他的督促,“我們呼吁更純凈的原創”;《花城》雜志宣布將從新一期開始,啟用查重軟件,輔助內容把關。
如果說在傳統文化的觀念里,抄襲主要是作者的道德品質問題,那么在現代權利觀念的視角下,抄襲還是法律問題。近年來,不少涉及文學作品抄襲的爭議,都是在司法機關的介入下實現“一錘定音”。其中最知名的,莫過于80后作家代表人物郭敬明抄襲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郭敬明所著《夢里花落知多少》對莊羽的《圈里圈外》整體上構成抄襲。
司法機關所認定的抄襲,固然有法律視角下一絲不茍的清晰性和權威性,體現了對著作權人的權益保護。但是,在文學倫理的視角中,僅僅通過法律裁量抄襲,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局限——法律保護的是權利,而文學強調的是創造。
說具體一些,此次“抒情的森林”提出的很多指控,不太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抄襲的對象是世界名著,作者已經去世好多年了,作品版權早就過了保護期,就不太可能有人追究責任。而且,法律認定抄襲,往往需要權利人以“調色盤”進行全文對比,而此次被指“異曲同工之妙”的作品,往往是部分段落的相似。
因此,在這場文壇風波中,也不乏為被指控作家辯護者。一些人認為文學上的“借鑒”并不少見,表示貿然給年輕作家戴上“抄襲”的帽子太重了。也有人認為,如果一個作家非常喜歡另一個作家,熟讀對方的作品,就會不自覺地在寫作中化用對方的語言、思維,這種“站在巨人肩膀上”的模仿,應該區別于道德意義上的剽竊。
這些說法并非沒有依據。中國文學史上,就有不少名家借鑒的案例。《莊子·逍遙游》里有“摶扶搖而上者九萬里”的名句,李白的《上李邕》將其化用為“扶搖直上九萬里”;王勃《滕王閣序》的“落霞與孤鶩齊飛,秋水共長天一色”素稱千古絕唱,不過,更早時候,南北朝時期文學家庾信的《三月三日華林園馬射賦》中就有了“落花與芝蓋同飛,楊柳共春旗一色”的金句。
如果較真地比較上述后世名篇與前世杰作的“重復率”,恐怕結果并不樂觀。相比如今一些作家盡可能減少“借鑒”痕跡的做法,古人的文學化用幾乎不加掩飾。對此,難道我們只能得出“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結論?
現代人評價文學作品的原創性,不能照搬傳統理念。從創作初衷而言,現代文學作品就是文化產品,職業作家在寫作時會考慮市場與受眾,與古人“歌以詠志”的即興創作有著天壤之別;從讀者期待來看,主流閱讀群體對文學獨創性的要求更高,對“洗稿”“融梗”等問題有著天然的排斥。
尤其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不斷迭代、AI寫作幾乎“零門檻”的當下,文學創作堅守價值,就必須拿出過硬標準。盡管這些年輿論場上不時出現“文學衰微”的討論,但從事文學創作的群體依然龐大,不少寫作者默默耕耘多年,仍然沒有出版的機會。以更加嚴格的標準審視文學出版物,不僅有助于呵護文學原創精神,對于推動作家群體的新陳代謝也有著重要意義。
如今,多家文學名刊正面回應網友的關切,當然是開了個好頭。人們更期待隨著討論的不斷深入,文學界能更加明確新技術條件下的原創標準,讓經得起檢驗的優秀作品與文學新人脫穎而出,讓原創性存在瑕疵的作品得到必要處置,更要確保剽竊、抄襲的不正之風隔絕于文學的殿堂。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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