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1日上午9時,是大悟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的第三天。
審判長樂啟源宣布繼續開庭。
辛本華律師要求對昨天晚上出示的《情況說明》和《呈請繼續偵查報告書》發表補充質證意見,合議庭沒有理由拒絕,就允許了。
辛本華律師提出,大悟縣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不打自招。《情況說明》上是這樣寫的:由于大悟縣檢察機關反饋了--在庭前會議(庭前會議的時間是2025.4.21)中有辯護律師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未采取強制措施的,偵查辦案期限不能超過二年。若沒有得到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就必須撤銷案件。除非經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依法批準,才能繼續偵查。于是大悟縣公安局于2025年5月26日層報湖北省公安廳繼續偵查,湖北省公安廳領導已簽字批準繼續偵查。
辛本華律師強調,既然蓋章的《情況說明》原件已經表達的很清楚了,層報公安廳是2025年5月26日。《呈請繼續偵查報告書》上大悟縣公安局副局長胡功友、孝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支隊長李小毛、孝感市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范巍巍以及孝感公安局副局長張勁松簽字后注明的時間都是2023年5月26日,明顯是事后造假。就是為了應付辯護人,被逼無奈才在法庭上出示。
此外,《呈請繼續偵查報告書》作為內部文書,在簽批欄是不應該有蓋章的,只需要有關人員簽字。但是這個報告書上面蓋了五個公章。這不由得讓旁聽的人產生了疑惑,這是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極不正常。
而且,孝感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蓋章中的是“偵查”,而大悟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蓋的章卻是“大悟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察大隊”,明顯是偽造的印章。
因此,辛本華律師要求合議庭依法應當休庭,對于繼續偵查的批準手續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不應當繼續舉證。因為后面的證據都可能因此失去合法性。
審判長樂啟源低頭,不知道看一下什么東西,抬頭說: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現在庭審尚未結束,全案證據尚未出示,無法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作出判斷,庭審舉證質證繼續進行。
辛本華律師反駁說,能夠與繼續偵查手續有關的證據,目前只有前面舉證的兩份材料。檢察院移送法院的一百多本案卷里,沒有一份證據是與繼續偵查手續有關的,不可能對這一證明事項有任何的關聯。如果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兩份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新的證據材料,可以用于判斷上述兩份證據到底是真是假。審判長的說法明顯是在誤導被告人和旁聽群眾。而《刑事訴訟法》第196條的規定卻是:“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到底是刑訴法大還是司法解釋大?到底誰在曲解法律?
被告人郭廣輝也說,我的辯護律師都那么誠懇地提出要求了,為什么法庭不同意,非要一意孤行嗎?難道非要我咬舌自盡?
面對審判長樂啟源的強行推進庭審進程,辛律師無奈之下突然爆出了一個大瓜--對大悟縣法院院長王虎及大悟縣法院提出整體回避。
審判長樂啟源聽都不聽,說合議庭已經駁回回避了。
辛律師堅持說,我有新的事實和理由。
不得已,樂啟源法官說,那你說吧。
辛本華律師說,請法庭詳細記錄。請合議庭翻閱第1卷第96頁,這是一份民事判決書,案號是(2018)鄂0922民初1517號,原告是湖北黃麥嶺公司,被告是錦州晶輝公司,郭廣輝是錦州晶輝的法定代表人。該案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宣判,錦州晶輝敗訴。
辛律師又拿出一份書面材料說,這是辯護人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下載的一份《執行裁定書》,文書載明:“終結執行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落款日期是2019年6月17日。審判長樂文斌系大悟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即上述民事判決已經終結執行。
辛本華律師繼續說,請合議庭翻到證據材料卷第1卷第100頁,大悟縣法院給公安局的《執行拘留通知書》,文號是(2022)0922執恢343號。雖然《執行拘留通知書》下面有“附:(20225)0922執恢343號決定書一份”的字樣,但是該文書并未附在后面,辯護人對其內容無從知曉。于是辯護人便以(2022)0922執恢343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一份大悟縣人民法院(2022)0922執恢343號《執行裁定書》,但該文書的內容不是恢復執行,而是再次應黃麥嶺公司的申請對執行程序進行終結,終結日期是2023年5月6日。合議庭組成人員包括鐘巍(大悟縣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劉忠、羅輝。其中劉忠還是上一份《執行裁定書》的合議庭組成人員,疑似承辦人。
辛律師指出,這份《執行裁定書》內容豐富,值得重視。根據該裁定書,大悟縣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對大悟縣人民法院(2018)鄂0922民初1517號民事判決書重新恢復執行,而當時并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大悟縣法院的恢復執行違反法律規定,是非法的、無效的。這一份可以從執行措施部分可以看出。很顯然,大悟縣公安局對郭廣輝涉嫌合同詐騙案是2021年5月31日立案的,本次恢復執行恰恰發生在刑事偵查過程中。由于郭廣輝是現任德惠市人大代表,大悟縣公安局沒有過硬的證據和合適的理由提請人大常委會許可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于是,大悟縣法院應公安局或者政法委的要求,利用民事執行的正當理由對郭廣輝下手,才有了這次非法恢復執行的配合行動。
其次,大悟縣法院曾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過決定書,決定對錦州晶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廣輝拘留十五日,但因郭廣輝是現任人大代表,未實際拘留。大悟縣法院還于2023年3月28日向德惠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提請許可對郭廣輝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應該沒有得到批準,否則執行裁定書上會寫明白的。說明大悟縣法院院長、副院長、執行局局長等院領導都知道郭廣輝的現任人大代表身份。
既然民事案件于2023年5月26日終結執行了、執行程序結束了,大悟法院院長卻還依據已經終結的執行法律文書,于2023年7月12日(或之前)違法簽署了拘留決定書,有《執行拘留通知書》為證。執行肯定是決定的前提。
辛律師又說,請合議庭翻到證據材料卷一第95頁,德惠市人大常委會公告,德惠市人大常委會于2023年10月31日才接受郭廣輝辭去人大代表職務,并于同日公告。大悟縣法院院長明知執行依據已經依法終結,且郭廣輝的人大代表身份有效,未經德惠市人大常委會許可,違法擅自對現任人大代表郭廣輝于2023年10月26日實施抓捕,顯然是知法犯法。大悟縣法院院長以及所有參與實施司法拘留的人都是違法犯罪。而且明明是10月26日就把人抓了,拘留期限卻從10月28日開始計算,比法律文書載明的日期還多非法羈押了兩天。
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刑事立案標準,非法拘禁他人超過24小時的,應予立案。《刑法》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大悟縣法院的司法拘留全面違法,還違法延長了一次司法拘留,司法機關帶頭違法犯罪,這是對法治的蔑視,對依法治國事業的重大打擊。所以我要申請大悟縣法院院長王虎回避,請合議庭立即休庭提請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王虎院長的回避問題,王虎院長應當回避。辛律師表示,王虎院長之前作出的回避決定的效力,也應當重新審查。
審判長樂啟源腦子連思考都沒思考,就直接說合議庭對回避申請直接駁回。
辛律師說,你們一個副院長、一個庭長就能代表審判委員會?召開審判委員會,至少要有半數以上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參加才行,你們二人開審委會不能作出任何決定。
樂啟源:我們是合議庭決定。
辛律師:我怎么沒有看到你們休庭合議?
樂啟源:你在陳述的時候,我們已經商量過了。
辛律師:那就是沒有認真地聽律師的意見和理由唄。
樂啟源:這個問題不要糾結了,請服從法庭指揮。
辛律師:對于明顯違法的決定,任何人都有權不服從。
樂啟源:我們經過德惠人大常委會許可了。
但是合議庭、樂啟源沒有對其他違法問題回應。
辛律師:我怎么不知道?如果有許可文書,請向辯護人出示,向旁聽群眾出示。
樂啟源:這個不屬于本案的證據材料。
辛律師:這是關于回避方面的程序性材料,與辯護人的申請有關。口說無憑,憑什么你說有就有。我就要看看是不是偽造的。之前公訴人和審判長就多次對法條內容進行篡改,我們只相信書面文件。
但是審判長就是不肯往外拿。
看到審判長如此不講理,郭廣輝情緒非常激動,心理防線像是被擊穿了,喊道:你們大悟法院執行,還是黃麥嶺公司花了1800元從北京包車去的!大悟經偵一個領導也去了!一路都是黃麥嶺公司在買單。路上還出動了防暴大隊,你們都是串通一伙的!對于你們大悟公檢法我全部不相信!再逼我我就咬舌自盡!!
法庭馬上混亂起來,庭審也無法正常進行。
合議庭不得已,宣布休庭。
前來旁聽的郭廣輝的大哥郭廣臣看不下去,說了兩句話,就被法警趕出了法庭。
這一天的庭審,真是司法史上混亂的一天呀!讓人大開眼界!
難道就沒人管管他們嗎?一切都以法律的名義,一切看似于法有據。大悟縣法院到底是維護法律還是在破壞法律?真是另一個版本的“以法之名”呀!
看來,如果大悟縣人民法院的法官要這么審理案件,大悟法院的瓜,還能再有的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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