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
將已經注冊為
圖形商標的格紋圖案
作為圍巾印花進行裝飾性使用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呢?
近日,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普陀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紋”的
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
格紋圖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最具影響力和標志性的設計元素之一,其于20世紀70年代就在英國將格紋圖案注冊為商標,并于2000年在中國獲得格紋商標的注冊,第G732879號、第13790169號、第G987322號商標(以下統一簡稱權利商標)均被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配飾商品上,其中第G732879號商標于201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第G732879號商標
2019年,博某公司發現綾某公司在多個網購平臺上銷售多款名為“經典英倫格子圍巾”“歐美風”“彩色格子”的圍巾商品,使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格紋圖案。博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綾某公司停止侵權并銷毀庫存侵權商品,另賠償博某公司損失150萬元。
綾某公司被控侵權圍巾圖樣
博某公司認為
綾某公司辯稱
普陀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等處,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即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博某公司注冊的第G732879號商標主要以駝色為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紅色條紋組成。涉案權利商標均主要由三條水平狀粗直線與三條垂直狀粗直線以直角相交,形成格子圖案。在形成的較大格子中間位置,再由較細的多組十字形切割線(兩組垂直交叉的線條)從粗線形成的較大格子中間等分貫穿分割。
被控侵權圍巾上的格紋圖案雖在線條寬窄上與上述權利商標略有不同,但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加上權利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當相關公眾看到被控侵權圍巾上的格紋圖案時,易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與博某公司有特定的聯系。
綾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系從案外人處購得圍巾,而被控侵權商品的吊牌上僅標注綾某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客觀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產者的作用。綾某公司生產、銷售被控侵權圍巾的行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
綾某公司
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商品
并賠償經濟損失
及合理開支共計40萬元
案件上訴后
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說法:
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即使抗辯作為裝飾圖案使用,如果能夠起到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即構成商標侵權。
來源:新聞坊綜合上海普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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