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保函中的特殊仲裁條款,成為價值千萬合同糾紛的勝負關鍵。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主合同),明確約定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C公司作為擔保人,向A公司單方出具《履約保函》,其中載明“因本保函引起的爭議適用仲裁解決”,但未明確具體仲裁機構。
后因B公司嚴重違約,A公司依據保函向仲裁機構對C公司提起仲裁請求。C公司立即提出管轄權異議,主張主合同仲裁條款對其無約束力,且保函未明確仲裁機構,仲裁協議應屬無效。
案件爭議焦點迅速集中于兩個核心問題:這份含有特殊仲裁條款的保函是否構成獨立保函?單方保函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01 案件關鍵轉折
仲裁庭及法院均駁回了C公司的管轄權異議,認定保函中的仲裁條款有效。這一裁判結果基于三重核心理由:
仲裁合意成立。保函雖為C公司單方出具,但A公司接受保函內容并據此提起仲裁的行為,表明雙方就通過仲裁解決爭議達成實質合意。
獨立性原則體現。仲裁條款具有獨立于主合同及擔保合同效力的特性。即使主合同仲裁條款不能當然約束C公司,但保函自身的仲裁條款有效,且A公司的仲裁申請行為進一步補正了雙方合意。
條款有效性認定。保函約定“適用仲裁解決”,已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關于“請求仲裁意思表示”的要求;仲裁機構可依據《仲裁法》第十八條由雙方補充選定,不影響條款效力。
法院特別強調,現代商事交易中,合同成立不再以簽訂紙質文件為唯一形式。一方接受對方發送的文本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對文本內容的認可。
02 獨立保函的認定標準
本案中,《履約保函》是否構成獨立保函成為關鍵爭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獨立保函:
保函載明見索即付;載明適用國際商會《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獨立保函交易示范規則;根據文本內容能夠確定開立人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
同時,獨立保函必須記載兩項核心要素:據以付款的單據和最高金額。若缺少這兩項要素,則無法體現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和跟單性,應認定為從屬性保證。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司法實踐中識別獨立保函需關注實質特征:付款義務是否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是否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保函中若出現“無條件、不可撤銷”、“見索即付”等表述,通??烧J定為獨立保函。
03 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本案另一爭議焦點在于單方保函中仲裁條款的效力認定。俞強律師分析指出,擔保文件中的仲裁條款需滿足三項要件:
書面形式要求。保函載明的仲裁意思表示需符合《仲裁法》的書面要求;
債權人明示接受。債權人依據該條款申請仲裁的行為,構成對仲裁合意的確認;
可執行性。仲裁機構可通過補充協議或規則確定,不因未明確機構而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主合同仲裁條款效力并不自然及于保證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一貫認為,擔保合同未約定仲裁條款時,主合同仲裁條款效力不及于擔保人。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21條亦明確,僅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糾紛排除法院管轄,但未規定主合同仲裁條款可擴張至從合同。
04 專業法律分析
針對本案核心爭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作出深度解析:
獨立保函與保證的根本區別在于其獨立性特征。獨立保函雖為保障基礎交易履行而開立,但一經開立即與基礎交易相分離,開立人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僅承擔相符交單的付款責任。
單方保函仲裁條款的效力認定需結合債權人行為判斷。當債權人依據保函中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時,表明其接受該條款約束,雙方仲裁合意成立。即使保函為單方出具,債權人接受行為使條款產生約束力。
特殊仲裁條款的解釋規則應遵循有利于實現條款效力原則。保函約定“適用仲裁解決”雖未明確機構,但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請求仲裁意思表示”的要求,不構成無效事由。
俞強律師特別指出,仲裁條款具有雙重獨立性:不僅體現為“效力無因性”(主合同無效不影響仲裁條款),還體現為“效力自足性”(其效力不依附于其他合同條款)。
實踐中,銀行保函若約定在收到符合條款的書面付款要求時即予以付款,不以合同執行情況為依據拒絕償付,并放棄一切抗辯及追索權利,即可認定為獨立保函。
05 實務啟示
通過本案分析,俞強律師為商事主體提供以下風險防范建議:
保函文本審查需嚴謹。企業在接受保函時應嚴格審查文本表述,若需獨立擔保,應確保包含“見索即付”、“不可撤銷”等關鍵表述,并明確記載付款單據和最高金額。
爭議解決條款要明確。擔保文件中若約定仲裁條款,應盡可能明確仲裁機構,避免因約定不明產生程序爭議。主從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應協調一致。
債權人應及時確認。對于擔保人單方出具的保函,債權人如有異議應及時提出,否則可能被視為接受全部條款,包括其中的爭議解決方式。
專業法律支持不可或缺。涉及大額交易擔保時,應聘請熟悉獨立保函規則的上海商事糾紛律師審查文件,預防條款沖突導致的效力風險。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獨立保函的認定需嚴格遵循“跟單性”要求,即保函必須記載據以付款的單據種類和最高金額。若保函未明確這兩項要素,即使包含“見索即付”等表述,也可能被認定為從屬性保證。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商事交易中的保函設計需綜合考量交易背景、當事人需求及法律風險,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導下制定條款,避免因文本瑕疵導致擔保目的落空。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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