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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回顧:一場本可避免的失敗
近日,福清市中庚香瀾小區業委會組建以戲劇性失敗告終——1000多戶業主積極參與投票(占78%戶數),卻因“專有面積不足”被宣告無效。
核心矛盾浮出水面:
公告形同虛設:候選人黃女士報名后杳無音訊,直到投票前2天才從鄰居處得知名單已公示。記者走訪發現,小區公告欄、電梯口雖有張貼位,但關鍵信息(候選人名單、議事規則等)集體“消失”。
開發商手握“生殺大權”:地產方持有小區1/3未售面積(13/15號樓及地下室),卻在投票中沉默棄權,直接導致專有面積未達法定2/3門檻。
更諷刺的是:開發商全程參與籌備組,卻在最后關頭拒絕投票。街道坦言:“多次溝通無果,對方態度堅決。”
二、法律困局:開發商為何能“躺贏”?
關鍵法條解讀
《民法典》第278條:業委會成立需“雙2/3”通過——人數+專有面積均超2/3業主參與表決。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4條:開發商未售房按“1人”計算投票權,且其是否投票可自主決定。
爭議焦點
業主憤慨的核心:“開發商空置房不交物業費,卻能用‘沉默’扼殺業主自治!”
住建局回應:
“未售房雖空置,但開發商仍需履行義務(如基礎物業費),故享有投票權。若其明確不投票,則不計入基數。”
潛臺詞:開發商只需“不表態”,就能合法攪黃業委會!
三、破局指南:業主如何奪回主動權?
第一步:固化證據鏈,破除“信息黑洞”
公告缺位證據:立即對公告欄、電梯口全程錄像,記錄無公示或張貼不規范情況(如覆蓋、破損)。
溝通留痕:所有與社區/開發商的溝通務必錄音、保存聊天記錄(例:黃女士報名未獲回復的證明)。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社區有義務確保公告張貼15日以上并拍照留存,否則涉嫌程序違法。
第二步:聯合施壓,啟動三方對話機制
向街道提交聯名信:
要求公開公告張貼記錄及開發商參會簽到表;
申請街道牽頭組織業主代表、開發商、住建局三方會談(福清住建局已表態愿協調)。
致函住建局:
質疑開發商長期持有未售房的合理性(是否變相抵制業委會?);
提議修改地方條例:對超過3年未售房,開發商投票權應打折或凍結(參考深圳、杭州等地政策)。
第三步:瓦解開發商“沉默戰術”
攻心計:通過媒體曝光施壓(本次事件經《幫幫團》報道后,開發商已面臨輿論壓力);
利益捆綁:向開發商遞送《合作倡議書》,闡明業委會將提升小區品質(利于未售房去化),把對立轉為利益共同體。
第四步:繞過面積死結的“非常規手段”
拆分投票區域:若小區分區明確,可嘗試以“分區業委會”先行成立(需律師評估可行性);
啟動代管程序:向法院申請指定街道代行業委會職責(適用于長期無法成立業委會的小區)。
四、預防性建議:別等失敗了才行動!
新小區必做3件事
收房即建業主群:通過線上實名登記,確保信息直達每戶(避免依賴公告欄);
提前鎖定開發商投票意向:在籌備組成立時,要求其簽署《參與表決承諾書》;
聘請第三方監督:引入律師或物業專家全程指導,規避程序漏洞。
血淚啟示:當中庚香瀾業主發現地下室常年空置時,就應通過不動產登記平臺查證未售面積,而非投票時才倉促應對!
自治權從來是爭出來的!
業委會成立本應是業主共治的起點,卻因程序漏洞與資本博弈淪為戰場。當中庚香瀾業主仍在奔走時,我們呼吁:
制度層面:推動地方修法,防止開發商“以面積霸權阻礙自治”;
業主層面:用理性證據取代情緒對抗,讓每一次維權都成為基層民主的進階課。
記住:你交的每一分物業費,都是對家園自治的投票!
(本文案例來源于公開報道,觀點僅供參考。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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