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與裁判規則
1. 占有認定的法律依據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買受人需滿足“在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且該占有不限于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如委托管理、返租)亦可被認定為合法占有。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1條:禁止開發商以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但該規定屬于管理性規范,違反不影響合同效力及占有認定。
2. 最高院裁判觀點
售后包租視為合法占有:購房人通過委托開發商管理、收取租金等方式對房屋進行支配的,可認定為已合法占有,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要求。
例外情形:若房屋未竣工驗收或存在其他客觀障礙導致無法實際使用,則不能認定占有。
二、實務操作中的關鍵要點
1. 合法占有的構成要件
委托管理協議:需簽訂書面委托經營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如租金支付、管理責任)。
租金抵扣房款:以租金抵扣購房款的行為可視為對房屋的實際控制和收益。
實際使用證據:如裝修、經營記錄等,輔助證明占有事實。
2. 排除執行的條件
查封前簽訂合同:需提供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明在查封前已成立買賣關系。
支付全部價款:現金支付部分房款+租金抵扣剩余房款,需明確款項性質(如租金抵扣需注明用途)。
非因自身原因未過戶:需證明未過戶系開發商過錯(如產權證未辦理、開發商不配合)。
3. 風險點與抗辯
開發商違規風險:若售后包租涉及未竣工商品房,可能被認定違反《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但該違規不影響占有認定。
刑事風險:若開發商以售后包租為名吸收資金,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民事占有仍可能成立。
三、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1(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申1938號)
案情:楊紅芳購買商鋪后委托開發商管理并收取租金,法院查封前已支付全部房款(現金+租金抵扣)。
裁判:認定委托管理構成合法占有,且未過戶系開發商原因,支持排除執行。
2. 案例2((2014)民一終字第151號)
案情:購房者通過返租方式間接占有未竣工商鋪。
裁判:間接占有視為合法占有,但未竣工驗收導致無法過戶,需結合其他條件判斷。
四、風險防控與實務建議
1. 對購房人
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委托管理內容、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避免口頭約定。
保留支付憑證:租金抵扣需在合同中注明用途,并留存銀行流水。
督促辦理過戶:及時要求開發商辦理產權證,避免因拖延被認定“自身原因”。
2. 對開發商
區分竣工狀態:避免對未竣工商品房承諾售后包租,防止合同無效風險。
完善管理流程:確保租金支付、房屋維護等環節合規,減少糾紛。
3. 對債權人(申請執行人)
核查占有證據:重點審查委托管理協議、租金支付記錄等,判斷占有是否真實。
主張權利瑕疵: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負擔,需及時提出執行異議。
五、結論
開發商通過售后包租方式讓購房人以委托管理形式支配房屋的,可認定為合法占有,符合《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28條要求,能夠排除執行。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查封前已簽訂合法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
2. 未過戶系開發商過錯;
3. 房屋已竣工驗收(避免適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禁止性規定)。
例外情形:若售后包租涉及未竣工商品房或開發商存在非法集資行為,可能影響占有認定及合同效力。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王俊偉律師根據裁判文書網查詢整理,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另可參考《二手房陷阱:買賣合同條款解讀與風險防范》一書。專注于各類房產案件的訴訟、執行和處置,尤其擅長代理小業主起訴開發商這一群體性訴訟 “螞蟻斗大象”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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