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孩子隨父親生活。母親要求探望孩子,被父親以“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為由阻礙見面,雙方鬧上法庭。近日,西固區法院調解了一起探望權糾紛案件。法官表示,探望權不僅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項責任。
張某(女)和王某(男)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協議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父親王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后張某前往外地工作。不久前,張某調回蘭州工作,并多次要求探望孩子。或許是因為孩子對母親感到陌生,幾次見面后,孩子不愿意前往母親處。王某也阻止張某探望孩子,雙方多次發生爭執。愛子心切卻又無可奈何的張某向西固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障其正常探望孩子的權利。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時間聯系被告王某,詢問其阻止原告張某行使探望權的理由。王某告訴法官,孩子除了完成正常的學業外還要參加各類輔導班,時間緊張,加之自己工作繁忙,實在沒有精力送孩子去見母親。此外,張某對孩子的生活習慣、脾氣性格了解不多,每次見面不是追問成績就是逼孩子用功學習,不能起到很好的陪伴作用,出于對孩子健康成長的考慮,才阻止母子過多見面。
法官認為,探望權行使雖然是法律問題,但本質上卻是情感問題,如果沒有化解當事人的心結,即使通過判決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權,也不會取得好的效果。于是,法官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組織原、被告雙方調解。
雙方一見面就開始爭吵,法官打斷后說道:“可以看出你們都很愛孩子,只是表達愛的方式不一樣。作為孩子的父親,應該保障孩子和母親相處的時間,以免他因為父母婚姻的破裂而感到自卑或孤獨。母親一方本就不常和孩子見面,應該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理解孩子的感受,而不是一味地用自己的方式表達關心,導致母子親情越來越淡薄。”法官的一番話令剛剛還爭執得面紅耳赤的雙方當事人瞬間沉默不語。
終于,原、被告在法官的主持下面對面坐下來,就原告張某探望孩子的時間、頻率和方式等進行協商。雙方最終確定,被告王某每兩周送孩子和原告張某見面,當天接回,待孩子和母親相處適應后再按照孩子的意愿延長見面時間。
法官說,探視子女不是簡單的相見,而是心靈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在行使探望權時應充分考慮孩子的年齡、生活環境、心理狀態等,讓孩子感受到來自父母雙方的關愛。同時,法院也會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以子女本位為出發點,兼顧有利于探望權行使的便利性,確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何時、何地、通過何種方式探望子女,確保每一個孩子都能夠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長。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馬和相
來源: 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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