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咨詢:7月20日被公司約談,當天公司就讓他滾蛋,走的很狼狽也很氣憤的,公司的無故辭退的,導致他的接下去的生活陷入了困頓,現在想怎么維權?在之前的公司工作了15年了,臨近退休讓你走就走的?
楊律詳細解答:結合您的實際情況,單位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無緣無故的辭退您,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單位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您有兩種維權途徑,一是勞動監察;勞動監察,就是您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監察大隊(設在人社局)舉報投訴,勞動監察的時效期間是兩年內。二是勞動仲裁,就是您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勞動仲裁院(設在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是一年內。第三,如果您向證明是單位違法辭退,那必須得有單位做出的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上會寫明辭退的理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辭退理由不是事實,那就屬于違法辭退,您勝訴的概率比較大了。
參考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辭退,除名,開除,裁員,解雇,等等),主要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單位辭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屬于合法辭退,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單位辭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單倍經濟補償金,就是N,就是您每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單位辭退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屬于違法辭退,單位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第87條,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就是2N,就是您每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需要支付兩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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