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小區樓下
突然被從天而降的不明液體
潑得滿身污穢
面對惡劣的高空拋物行為
在難以查清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
由誰來承擔責任?
近日,福州市鼓樓法院審結了一起
涉及高空拋物的侵權責任糾紛
案情回顧
2024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經鼓樓區某小區樓下時,被從該小區1號樓1單元方向潑下的不明液體淋濕全身。
梁某隨即報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入戶調查了1單元的各層住戶,但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梁某委托評估機構對受損皮包進行損失評估,并對衣物上的樣本進行鑒定。
1號樓1單元共有7層,涉嫌潑灑液體的住戶一共7戶。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單元所有住戶及某物業公司共同賠償損失并登報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潑出的不明液體淋濕,經公安機關調查未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相關住戶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負有補償義務,故梁某請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應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層101室陽臺安裝有無法打開的封閉紗窗,結合其樓層位置,應排除其加害可能及居住人的侵權人身份。
根據視頻顯示,四層401室案發時僅有一名12歲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陽臺并無水源,結合監控視頻中液體潑出的距離,根據日常經驗法則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系侵權人的可能。
其余住戶提交的證據不能排除其作為加害人的可能,應當承擔補償義務。
關于梁某主張的各項賠償費用。
梁某委托評估機構對其皮包損失價格進行評估所花費的評估費1000元屬于維權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據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皮包損失價格估計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
對于梁某委托鑒定機構對衣物上的樣本進行鑒定的費用,據梁某自述,因樣本問題無法鑒定,該費用理據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梁某主張各層住戶登報賠禮道歉的訴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梁某訴請精神損害賠償,因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
梁某的上述損失1259元
由該小區1號樓1單元
除101室、401室以外的5戶住戶承擔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頭頂安全”關乎生命財產和公共利益,容不得半點疏忽。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可能的加害人也將依法承擔補償責任,若情節嚴重,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群眾如不幸遭遇高空拋物,應第一時間報警,同時盡可能保護現場,記錄拋物時間、位置、物品特征、目擊者信息等關鍵細節,并固定相關證據,及時依法維權。
記者 林春長/文
新媒體編輯 陳翔茹
監制 蘭超 王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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