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背景下,對輕罪的有效治理作為司法領域的重要一環,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檢察機關要主動適應刑事犯罪結構新變化以及犯罪治理新形勢,在檢察環節通過綜合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公開聽證、不起訴等方式對部分輕微犯罪案件作出處理,如此既能提升司法質效,也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基于對進入刑事程序的輕微犯罪案件的深入調研,筆者嘗試提出“5R”工作方法,即案管、控申二層復核(Recheck),檢調、檢警二元和解(Reconciliate),不捕、不訴二條路徑(Route),治罪、治理二階修復(Restore),案件質量、滿意度二項評查(Review)。通過探索“5R”工作方法,謙抑審慎辦理輕微犯罪案件,最大限度修復社會關系,實現檢察工作的高質效發展。
案管、控申二層復核(Recheck),化解矛盾“向前一步”。堅持辦案與辦訪同步推進,建立“分工+協作”“專員+首辦”信訪提前化解機制。案件管理部門在受理案件時即結合掌握的情況進行初步篩查,對于具有信訪隱患的輕微犯罪案件,堅持即受理即介入,進行信訪風險標識,并同步通報辦案部門和控申檢察部門。控申檢察部門即時介入,一方面,能夠發揮信訪化解的專業優勢,第一時間協助承辦檢察官梳理群眾信訪訴求、找準信訪矛盾癥結,有的放矢地開展工作;另一方面,以矛盾化解專員身份全程參與化解信訪風險,一旦發生信訪問題,迅速反應,會同首辦檢察官制定風險預案,改進方式方法,統籌把握、靶向普法,變被動受理為主動發力,因案施策化解矛盾糾紛。通過二層復核,充分發揮部門聯動優勢,有效縮短矛盾糾紛化解時長,提升信訪案件辦復能力和案件辦理質效。
檢調、檢警二元和解(Reconciliate),多元驅動“延伸一步”。將檢察工作融入社會大調解格局,建立輕微犯罪案件“集約化一站式”調處治理機制,檢調、檢警“三方聯動”“二元和解”,合力搭建法治化矛盾糾紛調解處理平臺,集中開展輕微犯罪案件辦理、矛盾化解、犯罪研判以及社會治理等工作。充分發揮檢察環節在刑事訴訟中承前啟后的銜接作用,在檢察機關設立駐檢調解工作室,設置檢調對接專職聯絡員,承辦檢察官在輕微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注重同步審查賠償、調解可行性,對有調解意愿但尚未達成合意的,將案件線索移交駐檢調解工作室,及時啟動檢調對接程序,視情況邀請人民監督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轄區基層干部等參與調解,發揮偵查調解的信息優勢和司法調解的專業優勢,以促進案件矛盾化解,提高和解成功率。
不捕、不訴二條路徑(Route),審前處理“拓寬一步”。圍繞規范化運作,建立“321”輕微刑事案件審前主導機制。“3”層過濾——指捕前分流、逮捕把關、捕后審查,“2”項審查——指對社會危險性和起訴必要性的實質審查,“1”項評估——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動態評估,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對輕微犯罪案件的審前主導和審核把關。同時,逐步探索推進以“數字化監管+賠償金提存+社會化幫教”為內容的三重保障機制。數字化監管方面,探索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建立非羈押人員智能管控平臺等治理舉措;賠償金提存方面,在輕微犯罪案件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時,對于社會危險性、主觀惡性較低的犯罪嫌疑人,由其自愿向第三方支付賠償保證金,確保被害人得到合理賠償,避免犯罪嫌疑人因輕罪導致重罰,實現對輕罪的妥善治理;社會化幫教方面,聯合職能部門和社會組織對非羈押人員、被不起訴人員進行幫扶教育,將參與社區服務、志愿活動等作為不捕、不訴的考量因素,完善考察項目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程序運作和評估機制等,進一步規范輕微刑事案件的出罪程序和標準。
治罪、治理二階修復(Restore),辦案理念“提升一步”。較之重罪案件,輕微犯罪案件的可預防性和規律性較強,司法機關應積極踐行恢復性、預防性治理理念,既要及時修復受損社會關系,更要從更高站位、更深層次推動完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公眾自醒,構建起治罪與治理并重的二階修復體系。一方面,在訴訟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等特定主體層面,堅持治罪和治理深度互融,將更多的治理因素融入案件辦理程序中,發揮訴訟程序的規制、教育、懲戒作用,抓住訊問詢問、刑事和解、認罪認罰具結、不起訴宣告等關鍵辦案環節,綜合運用以案釋法、公開聽證等方式,通過程序性的規則和規范化的運作,讓行為人受教育、知敬畏,不斷強化訴訟程序中的治理因素。另一方面,在社會層面,以個案辦理為切入點,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通過檢察建議、犯罪調查、專項調研等方式促使各相關主體互動參與、合作協商、多元高效,以案促建、以案促治,推動健全完善法律風險預防處置、法治宣傳教育等制度體系,最大限度鏟除犯罪滋生土壤。
案件質量、滿意度二項評查(Review),質效管控“行穩每一步”。在常規性案件評查的基礎上,對于涉檢疑難復雜信訪案件,堅持一案一審視、一案一評查,圍繞原案辦理各環節,審視辦案程序、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或錯誤,視情況采取盲評、專家評查、提級評查、外部評查等方式,強化評查力度和效果,最大限度消除信訪人法結。堅持信訪滿意不滿意群眾說了算,定期對辦理的信訪案件組織第三方滿意度評查,由中立第三方采取多種方式開展集中評查,對檢察人員群眾工作能力、釋法說理能力、信訪答復效果等進行全程綜合考量,以推動矛盾的實質性化解,促進法結心結一起解。[作者:繆淑妮 于珍,作者單位: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萊州市人民檢察院。原文刊載于檢察日報2024年9月23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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