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又是見證奇跡的一天。
11月5日,重慶付廷祥重審案繼續開庭,辯護人周澤在舉證過程中被數次打斷,所舉證據還遭到公訴人的反對。
最開始,周澤律師保持克制,表示服從法庭安排,但多次被打斷后,他選擇拿起法律武器進行強勢回擊:“辯護人舉證的時候,公訴人沒有權利反對;法庭不可以隨意打斷?!?/p>
最后,合議庭及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周澤律師得以繼續舉證。
涪陵法院
周澤律師的舉證,一開始就火藥味十足。他說,該案存在重大程序違法。一、重新立案偵查程序違法。本案原一審以普通個罪判處,發回重審一審期間法庭要求公訴機關三日內移送作為關鍵證據的U盤,在U盤調取不得的情況下,重新立案重新偵查報復性追訴,直接拔高涉黑,報復性追訴的情況下獲取的所有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二、公安違法偵查。首先,公安亂抓亂捕,其次,偵查人員非法取證。
在舉證過程中,周澤首次被打斷,公訴人趙仁哲說,文書卷已經舉證,辯護人已經充分舉證。審判長田凌立即回應,公訴人舉示,辯護人已經質證的不得再舉示。
周澤說“好的”,然后申請播放同步錄音錄像,稱同錄可以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證人存在引誘威脅、編造虛假證言等情況。
田凌以已經通知在庭前查閱同錄拒絕播放,并表示此后不再重復回應。
周澤繼續舉證,期間,再次被公訴人打斷:審判長,這些內容此前已經在庭前會議上出示過。
審判長:這些證據是偵查機關收集的證據,公訴機關已經全面看過。
周澤:我剛剛是概括的說法。庭前會議說的是排非的問題,今天出示證據與作為排非理由是不一樣的。
公訴人:這些不規范的證據都沒有作為證據出示。
周澤:這些有問題的證據,公訴人能夠審查排除掉表示敬意。我出示證據是這么多嫌疑人,辦案機關對他們問話,會不會也會對其他人也這樣問話,這是一種合法性的疑問。
審判長:刑訴法解釋268條,法庭可以對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進行指引。
周澤:我已經考慮了審判長的指引,這些同錄的內容都很長,我已經歸納概括了。
周澤繼續舉證,說到多名被告人遭遇夜審、疲勞審訊、威脅引誘,以及劉世華被錯誤當成訴訟代表時,遭公訴人反對,稱劉世華此前已經長時間參與此前庭審,不適宜作為證人。
周澤對此回應說:“辯護人舉證的時候,公訴人沒有權利反對,只有存在明顯攻擊等情況的時候才可以反對?!?/p>
審判長田凌說,關于訴代與證人的問題,可以在辯論階段進行。
周澤律師說好的,然后繼續舉證。公訴人再次以很多證據辯護人已申請排除為由打斷。
周澤稱,這些證據不作為指控證據,而不是排除不能作為辯方證據。
王飛律師舉手說到,公訴人剛剛陷入了一個誤區,就是這些證據公訴人不能作為指控證據,但不意味著辯護人不能作為辯護證據,并且法院沒有啟動排非程序。
審判長田凌說,對于公訴方已經舉示的證據,辯護方已經發表質證意見,辯方不再重復舉示;公安收集在案的證據,公訴方已經查閱,簡略舉示。
周澤律師說,即使舉示同一份證據,控辯雙方舉示的證明方向是不同的。
周澤律師接著舉證,可沒過多久,再次被公訴人打斷。
公訴人:辯護人出示的證據,基本上都是我們出示過的。
審判長: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不允許再舉示。
王飛律師舉手,就舉證的程序性問題發表意見,“本人的舉證中也會涉及公訴人舉證過的證據問題”。
周澤律師則表示,該組證據,并非都是公訴人出示過,王銀生的筆錄完全沒有出示過。
審判長:公訴人舉示過的證據,不允許再出示。本庭在公訴人舉證質證環節,已經在法庭上多次告知,對質證內容歸納概括提煉,詳細內容向法庭提交。本庭前期多次說明,你提出來的公訴人只挑選某一句話說,對公訴人只要出示的證據,對證據質證歸納概括,是詳細補充的質證意見。
周澤: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舉證質證法庭不可以隨意打斷,辯護人想要舉示什么證據是辯護人自主決定的內容,辯護人舉示證據是想要構建自己的證據鏈,對當事人進行無罪辯護,合議庭只有采信與否的問題,而不是打斷。
審判長:公訴人舉示的問題不再舉示。
王飛:公訴人舉示的證據如何界定?讀的部分算他舉示,沒有讀的部分辯護人可以舉示;同一個人有多份筆錄,公訴人只舉示不利筆錄,辯護人當然可以舉示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其他辯護人就此問題也提出意見,希望合議庭休庭進行合議。
田凌審判長宣布休庭后,三名法官及控辯雙方離開法庭。
過了一會兒,大家回到法庭,田凌說:“剛剛雙方達成一致,周澤律師繼續舉示證據。”
自此,周澤律師下午的舉證沒有再被打斷。而明天的庭審,周澤律師將繼續舉證,不知到時還會不會被反對和打斷。
不過,我在想,作為人民的法庭,作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充分保證并聽取控辯雙方及被告人的意見及提供的證據,這樣才能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而讓我更加不明白的是,辯方正常舉證,控方咋能反對呢?這可是一個基本常識問題,卻在庭審中真實發生了。
實在是,可悲可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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