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某破產案件的債權人之一,因其管理人對其他債權人申報的債權予以確認存在錯誤,故要求破產管理人公開債權申報材料,管理人未予理會。故劉某依據《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提起訴訟,主張其對破產案件的知情權被侵害,可能蒙受嚴重經濟損失。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等參與破產程序所必需的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資料。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本案中,根據劉某的訴訟請求,其要求查閱在破產程序中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申報材料,該請求屬于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知情權范疇,并非對債權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而《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管理人員責任屬于與破產有關的糾紛類型,與其他與破產有關的糾紛同屬于涉及債權人、債務人等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并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糾紛。據此,在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提供時,劉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而不宜通過另案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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