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河北某公司訴稱,2023年3月10日,其與被告湖南某藝術公司簽訂《湖南金融中心提質改造項目雕塑制作及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價款為47.4萬元,保證金5%。
2023年5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將雕塑運至安裝地點。因,有一雕塑電鍍顏色被告認為不理想,于是被告自己聯系的廣東一電鍍廠家進行重新電鍍。重新電鍍后被告仍認為不理想,沖動下用錘子多次砸向雕塑,導致雕塑多處凹陷。后,被告要求原告進行工藝整改,并將電鍍工藝改成噴漆工藝。
而,河北公司認為被告應出具整改函和承擔相應費用。但,被告卻予以拒絕。因,被告尚欠原告尾款及保證金18.9萬元,遂向法院起訴。
【審理】
對此,2024年11月5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湖南某藝術公司認為,原告交付的雕塑不符合行業要求,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焊接點位未處理、線條與焊縫不平整、美縫粗糙不平、燈帶脫落、對稱線寬窄不一、邊角不平整等導致被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構成根本違約,無權再向被告主張任何款項。
又,因原告制作的雕塑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卻拒不整改,原告除無權要求被告支付費用外,還應賠償被告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復整改雕塑產生的損失11.7萬余元。
同時,根據合同約定,原告制作的雕塑沒有通過被告及業主方的驗收,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后續款項,被告也不應當支付該款項給原告。另,因原告制作的雕塑不合格,存在質量問題,被告至今都沒有完成審計確認簽字,又由于原告拒不整改,致使被告與業主方簽訂的合同發生違約,業主方追究被告的違約責任,給被告造成的損失,也應由原告承擔。
河北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合同簽訂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23年5月31日,將案涉雕塑運送至現場進行安裝,被告認為案涉雕塑存在大量問題需要整改。但,2023年6月1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以雕塑質量不合格為由用錘子數次敲打雕塑表面致凹凸不平。
2023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發送工作聯系函,認為原告雕塑制作存在焊接點位未處理以及線條與焊縫不平整等問題,要求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前進行整改。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回函認為被告驗收標準吹毛求疵,以超過合同價格幾倍的標準來衡量雕塑工藝,同時認為被告暴力敲打雕塑已無法修復,只能更改工藝,認為這已經超過了修復范圍,不在合同范圍之內。
后,因被告委托長沙某公司對案涉雕塑進行修復,費用為2.3萬元。2023年12月8日,涉案雕塑通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五部門驗收合格。同時,因被告提出的雕塑質量問題并無第三方權威機構的鑒定,主要是其單方主張,因原告已經將雕塑制作安裝到位,并現已經實際投入使用。故而,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價款。
【判決】
2024年12月20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原告應承擔2.3萬元雕塑維修費用。對于被告主張的其他整改費用11.7萬元,因上述整改費用與本案關聯性的證據不足,也不能排除系因被告法定代表人用錘子敲打案涉雕塑原因造成,故本院不予認定。案涉合同約定質保期二年,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如無質量扣款,甲方無息支付乙方工程總額剩余5%的質保金,目前質保金的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故該部分的質保金目前不應給付。
遂,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判決,限湖南某藝術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河北某公司支付雕塑制作安裝款14萬余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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