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京坤律師來和大家聊聊今年咱們農村的一件法律相關的大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實施。
這部法律里,有些條文跟咱們每個人的切身利益都息息相關,特別是第十一條,說的是誰算是咱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咱們都知道,戶口在村里,或者以前戶口在村里,并且跟村里有了穩穩當當的權利義務關系,靠村里的土地這些家底過日子的人,那就是咱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說到這兒,可能有人就要問了,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村民有啥不一樣呢?京坤律師跟大家簡單說說。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跟村里的財產權那是直接掛鉤的。他們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還能分集體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他們能管集體的事兒,參與決策。這就是因為他們有特殊的身份,有特定的權利,也得履行特定的義務。
而村民呢,這個概念更廣一些,它主要是說長期住在咱們村里的人。他們可能不享有上面那些經濟權利,但他們參與村里的公共事務,監督村里的事兒。村民的身份,更多的是地域上的歸屬感,是咱們村的一份子,不管你是不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這兩者之間的差別啊,其實就反映了咱們農村在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上的多層次結構。咱們得明白,不是所有村民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每個村民都是咱們村不可或缺的一份子。
再跟大家說說,萬一咱們成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身份被不認了,或者因為村里的事兒有了糾紛,咱們該怎么辦?
法律也給咱們指了條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五十六條說了,咱們可以找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里的農業農村部門來調解。
他們要是調解不好,咱們還可以去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上法院打官司。特別是咱們婦女同志,要是身份權利被侵害了,還損害了公共利益,那檢察院還能替咱們出頭,發起公益訴訟。
所以啊,農民朋友得記住,法律是咱們的保護傘,是咱們維權的合法武器。咱們要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讓法律為咱們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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