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2025-07-2-374-001
金某和訴譚某立、周某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超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的誤工費請求能否予以支持
關鍵詞:民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法定退休年齡 誤工費 行業標準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被告譚某立駕駛小型轎車沿某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某道路路口左轉彎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原告金某和(1952年1月出生,案發時70歲)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及金某和受傷的交通事故。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譚某立負事故全部責任,金某和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金某和至蘇州某醫院住院治療14天,治療終結后,金某和就自身傷情申請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載明金某和的誤工期為240日,護理期為90日,營養期為60日。
因譚某立駕駛的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周某峰名下,并在某保險公司吳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人民幣200萬元(幣種下同),且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金某和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譚某立、周某峰、某保險公司吳江支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05534.23元。就誤工費損失部分,金某和主張按照7000元/月標準計算8個月共計56000元,并提交了其為多個企業送貨的記賬本、一家企業留存的送貨單存根、司法鑒定報告等證據,其中一家企業的送貨單及金某和所作的對應記賬記錄顯示,金某和為該公司送貨的月平均運費收入為4200元左右,另有兩家企業負責人作為證人到庭為金某和作證。
被告某保險公司吳江支公司辯稱:金某和已超退休年齡,也沒有提供勞務合同、銀行流水等予以佐證,無法證明產生誤工費損失,不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用。即使法院認定金某和存在誤工損失,其誤工期也只能認定6個月。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2024)蘇0509民初3760號民事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吳江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金某和包括45606.6元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79863.37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金某和的誤工費能否予以支持;二是誤工費標準如何確認。
一、關于金某和的誤工費能否予以支持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可見,法律并未對人身損害中誤工費的認定作出年齡上的限制,僅明確誤工費系因誤工減少的實際收入。現階段,在人口老齡化時代背景下,超過退休年齡的老年人繼續工作、勞動的情形十分常見,該類群體的勞動所得也應當得到認可和保護。本案中,雖然金某和已超過退休年齡,但根據金某和提交的記賬本、送貨單、企業負責人證人證言等證據,足以證實其受傷前不僅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而且持續為多家企業提供貨運服務,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其因交通事故受傷而未實際工作,相應的誤工損失應當得到支持。
二、關于誤工費標準如何確認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具體到誤工損失金額,金某和雖無法完整提交為全部企業提供送貨服務的實際收入證據,但其提交的為其中一家企業提供送貨服務的送貨單及記賬本,能夠反映其提供的送貨服務為按次計費,故金某和屬于無固定收入人員,因其無法舉證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結合金某和為一家公司送貨即有4200元/月左右的收入及另外兩家企業負責人的證言,法院酌情按照2022年度江蘇省城鎮私營單位運輸業年平均收入標準即69360元計算其誤工損失。
綜上,結合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關于誤工期240日的專業意見,法院最終支持金某和誤工費損失45606.6元。
裁判要旨
1.在交通事故等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在認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時,不能簡單地以受害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支持,而應對受害人是否仍在從事某項或多項工作以及受害人受傷前的收入狀況進行實質判斷。
2.超退休年齡勞動者誤工費的具體標準,應當根據受害人的舉證,在認定受害人受傷前的具體工作和收入情況的基礎上綜合認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2022年修正)第7條
一審: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2024)蘇0509民初3760號民事判決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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