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
有些人覺得家里吵吵鬧鬧、打打罵罵
都是私事、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家暴絕對不是“家務事”
反對家庭暴力
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究竟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遭遇家暴該怎么辦?
可以向哪些機構尋求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動手”
不適當的“動口”
也會觸碰到法律禁區
01
身體暴力
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02
語言暴力(精神暴力)
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語言,從而引起他人痛苦
03
性暴力
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行為、性接觸。
04
冷暴力
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雙方在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的暴力方式處理,而是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惡語中傷、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懶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隱性暴力中較常見和隱蔽的做法,而這也是現代家庭中的一個易被人忽視的問題。
同居關系也適用反家暴法
反家暴明確規定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
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規定執行
監護人失職撤銷其監護資格
反家暴法規定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
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
法院可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
居委會、村委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
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
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同時要求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
繼續負擔相應的費用
以防出現失職監護人故意“甩包袱”的現象
發現家暴不報案要擔責
反家暴法規定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委會、
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若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
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要對報案人的信息保密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辦?
01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首要方法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設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人身安全保護令將反家暴工作從事后懲治變為了事前預防。
反家暴法規定,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即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02
警方告誡書可作家暴證據
反家暴法規定,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據警方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也就是說警方出具的告誡書可以成為法院審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據。
03
實行臨時庇護制度
按照反家暴法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暴,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請大家一牢定記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
制止家暴,人人有責!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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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海普法、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法治沙坡頭、龍巖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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