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國自然資源部在《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就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這意味著很多人在關注的“城鎮戶籍子女能否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這一話題終于有了明確且肯定的答案,這也意味著依法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子女,他們以后可以過上“在城里有房,回農村有宅”的幸福生活了。
但是不要高興的太早,并不是所有的城鎮子女都可以依法繼承使用父母留下的宅基地的,因為這里還是有條件限制的。
這里我們需要先了解一下:為什么城鎮子女可以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法理依據在哪?
注意這里說的是“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不是“繼承”宅基地,宅基地是不能繼承的。怎么理解這一句話呢?
我國土地法明確: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所有,而使用宅基地的村民也只是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并沒有所有權,因此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是不能私下被個人繼承的。
說到農村宅基地,我們就不得不說說宅基地上的房屋,因為二者是不能分離的,誰也離不開誰。雖說宅基地和房屋捆綁的這么緊密,可是二者權屬性質確是不同的。剛才說了宅基地不管是誰在實際使用,但所有權始終是在村集體哪里。
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卻不一樣,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繼承法》精神,農村房屋屬于建造者的合法私有財產,所有權是建造者的,并且也是可以被依法繼承所有權的。
村民對自己家房屋擁有所有權,但對房下的宅基地沒有所有權,那怎么統一和解決這一矛盾呢?根據我國《物權法》相關精神,在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同時可以一并擁有房下土地的使用權,直至房屋滅失掉。這就是我們農村提到的“地隨房走”、“房地一體”政策的法律依據。
我們解釋了那么多,估計也明白了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原因了:那就是依法繼承父母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才獲得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使用宅基地的前提和基礎就是繼承了地上的房屋。這也意味著一旦房屋滅失,不管是人為推倒還是自然倒塌,亦或是存在居住安全隱患后,繼承使用宅基地的子女便不能再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了,而宅基地也很快會被村集體收回,再分配給村內有使用需求的人。
那么,哪些情況下是城鎮戶籍子女是不能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的?
1、必須是憑房“繼承”
也就是說城鎮子女可以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沒有房屋或已經滅失的,是不能繼承使用宅基地的。
我們以一個案例來說明一下:
小李因讀書和工作原因,早年將自己在農村的戶口遷到了城里,而他的父母繼續在農村生活。前兩年小李結婚成家,就把父母也接到了城里一起生活。轉眼間幾年過去,由于父母在農村的房屋長期閑置,年久失修,前年已經倒塌了。那么假如小李的父母去世后,小李是否可以繼承使用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呢?
根據前文我們解釋那么多,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小李不能單獨繼承使用他的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因為小李父母在農村的房屋已經滅失,小李便失去了繼承父母房屋的條件,因此小李也就無法再根據“地隨房走”政策再獲得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了,這也意味著小李此刻已經與生他養他長大的故鄉沒有了一絲關系,自己已經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城里人。
假如小李在農村房屋倒塌后趁著父母健在,及時以父母名義對農村老家房屋進行翻建,根據“地隨房走”原則,在父母離世后,小李則是可以在繼承房屋的同時繼承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直至新建房屋倒塌。
2、房屋繼承不適用于“遺贈”
我們再以一個案例解釋一下:
農村五保戶老王在農村生活居住,擁有一處房宅。老王有一好友老周是個城里人,他經常到村里看望老王。就在前年老王身體一年不如一年,自知將不久于人世。老周就在此時向老王說明了自己的意愿,自己厭倦了城里生活,自己以后也想在農村生活。于是老王在離世前就立下遺囑:將他的房屋和宅基地在其去世后遺贈給好友老周。那么這種情況下老周能不能順利“繼承”好友老王的房屋和宅基地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繼承法精神,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法根據繼承順序繼承公民的遺產,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可以按照遺囑要求被沒有親緣關系的人繼承,成為遺贈。
由于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有著特殊的權屬性質,其繼承使用也有著特殊的要求。雖然農村房屋和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但是這也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房屋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沒有親緣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的形式來取得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因為宅基地分配的初衷就是為了滿足村集體內成員的生活保障,可見其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為了避免農村資源的流失,沒有所在村集體成員身份且沒有親緣關系的人,是無法通過遺贈方式獲得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
因此回到案例中,雖然老王立下遺囑將房屋遺贈給了好友老周,但是老周也是無法繼承使用老王的房屋和宅基地的,也就是說老王立下的遺囑是無效的。
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堵住了一些城里人向農村購買宅基地的漏洞,他們不能通過和村民購買交易,以“遺贈”的形式獲得農村的宅基地房屋。
3、農村宅基地房屋優先繼承給村內無宅的子女
農村老孫有兩個兒子:孫甲和孫乙。孫甲因讀大學工作,戶口早已遷到了城里。而小兒子孫乙一直和父母生活居住在一塊,也并沒有分戶居住。那么當老孫去世后,孫甲能不能繼承老孫的宅基地的使用權呢?
我國農村宅基地是按“戶”進行分配的,而戶內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一直處于變動之中。因此只要這一“戶”下還有成員,即便戶內某一人不再了或遷出了,由于戶頭還在,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則會默認由戶內其他成員繼續使用,因此這也就談不上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村民對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優先于繼承獲得的使用權的。
因此回到案例中,孫乙由于既是村里的成員有沒有新的宅基地,雖然老孫去世了,但是房下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然會流傳給戶內的孫乙,由孫乙繼續使用。由于這處宅基地房屋并沒有產生繼承的條件,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孫甲也是無法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的。但是孫甲擁有獲得對父母房屋價值的主張,對老孫遺留的房屋和孫乙商量折算價值后獲得相應的補償,但是孫甲是不能獲得房屋使用宅基地的。
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使用農村宅基地是基于繼承房屋才獲得的,并不能離開房屋單獨談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當然這也不意味著城鎮戶籍子女無論任何條件都能繼承父母在農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權,需要滿足:地上有房、不屬于“遺贈”、農村戶下無人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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