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感染治療不利,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手術很成功,但是患者術后感染嚴重造成了損害,醫院免不了要承擔責任的。術后選擇了不合適的抗感染藥物或者是藥物選擇不當,比如沒有根據病原學檢查結果選用敏感抗生素,或者沒有考慮患者的過敏史、肝腎功能等情況。用藥劑量和療程的問題,比如劑量不足或過產生耐藥性。另外,醫院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向患者或家屬說明治療風險、替代方案等。如果存在院內感染,比如操作不規范導致的交叉感染,也可能有責任。
王律師之前做過一個案子,就是抗感染治療不利醫院承擔主要責任的判例。原告在騎車時不慎摔傷右腿,被診斷為右脛骨骨折,后醫院行右脛骨骨折內固定術,可以說是各小手術,也很成功。但是一星期后,患者發現右小腿手術區引流眼處紅腫、疼痛并流膿。被告對原告進行清創消炎,但是原告傷口并未愈合,而被告除了換藥,不再對原告輸液用藥,并建議原告出院。一個月后患者前往其他醫院檢查治療,被診斷為右脛骨骨髓炎,治療完畢后。患者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被告醫院辯稱:患者的基礎疾病右脛骨骨折是由于其自身摔倒引起的,被告對其脛骨骨折的治療不存在過錯,被告不應對原告的該部分花費承擔責任。在鑒定醫療過錯的過程中,被告找各種理由拖延訴訟程序,比如對醫療過程提起異議,重新鑒定等等,對傷殘鑒定提出各種異議,拿到負主要責任的醫療過錯鑒定書后也沒有對患者表示任何的歉意。
最終鑒定機構認為:第一醫院對于患者術后抗感染不利,并對患者術后感染、術區不能正常愈合,沒有進行藥敏試驗予以指導抗生素使用;第二、醫方對患者術后病情變化及進一步處置方案,未盡到告知義務等等過錯,患者因為術后感染造成右下肢縮短構成十級傷殘,診療過錯和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醫院負主要責任。最終呢法院是按照百分之七五的比例要求醫院承擔責任。
雖然這個案子由于醫院的抗感染治療不利,承擔的主要責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醫院抗感染不利都要承擔主要責任,還要看患者的病情,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具體過錯,每個案子都有每個案子具體的情節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王律師點個贊,一個專注醫療糾紛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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