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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周末去商場逛街,因試衣服時不慎將手機遺落在試衣間,后手機丟失,請問能不能找商家索賠?
也迪律師解答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在矛盾發生時,服裝店經常會以事先張貼的“顧客保管好各自衣物”“因個人保管不善導致個人貴重物品丟失的,本店概不負責”等標語作為免責事由進行抗辯。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抗辯是缺乏法律依據的!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經營者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經營者有義務為顧客營造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經營者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經營單位沒有盡到上述義務的,例如沒有安裝攝像頭對可疑人員進行查找,在發生事情后沒有及時報警處理等,即使有上述免責標語,也不能真正免責!顧客有權要求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也提醒大家:如果真的發生上述問題中的情況,也一定要積極和商家進行溝通,不要被對方所謂的免責事由說服,勇于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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