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自己的生活方便,有些業主習慣性地將個人物品放置在樓道的公共過道內,不僅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同時還引起了諸多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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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鄰居占用公共過道業主拒交物業費
羅某系渝北區某小區業主。該小區業委會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某物業公司為前述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物業費標準為1.3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合同簽訂后,某物業公司實際為該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但羅某未支付物業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間的物業費,物業公司遂提起訴訟。
羅某表示,十幾年前鄰居開始占用其房屋門前的過道,堆放了大量家具、紙箱、自行車等雜物。期間他多次找物業公司出面協調,但物業以無執法權為由不予理睬,這種不作為行為嚴重影響了其日常生活及房屋價值,故有理由不支付物業費。
而物業公司表示,業主所反饋的占道問題十幾年前就存在了,而該物業公司入駐小區不過兩年。兩年來,該物業公司已多次組織雙方協調,并向占道的鄰居發出《整改通知書》,也向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進行了匯報,有《整改通知書》及張貼照片予以證明。因此,該物業公司認為其已履行了相關職責,不應該作為不交物業費的理由。
法院判決:業主應按約定交納物業費
法院認為,小區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合法有效。該合同對包括羅某在內的小區全體業主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了物業服務,羅某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羅某辯稱的鄰居占道問題,物業公司已經及時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反映,羅某不能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遂判決羅某向物業公司支付欠交的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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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解讀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業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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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生活中,因不滿物業服務而拒交物業費的情況大量存在。事實上,這主要反映了物業與業主之間因站位不同、利益不同而存在的爭議。
一方面,物業服務是一種綜合性比較強的服務,對于物業服務的質量應從物業服務的長期情況、整體水平以及是否與物業費收費標準相匹配等方面進行評價,僅以某些瑕疵即否認物業服務的長期狀況和整體水平并不客觀,也不應作為拒交物業費的理由。
另一方面,物業與業主之間應是相互依存、共融共生的關系。物業公司應主動與業主建立良性的互動機制和溝通渠道,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從而取得業主的理解、支持與擁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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