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未提出,可以反悔并主張賠償嗎?
「法律解答」
關于反悔權有爭議,賠償方面只字未提。
肯定觀點: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簽訂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
否定觀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2]
故而,對于勞動者而言務必要牢記《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在符合條件時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并且固定好相應證據。否則,部分地方法院會視為勞動者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勞動者倘若想要主張賠償,上述兩種觀點均沒有給出任何正面的回應,從現有法律條文上來看也找不到任何依據,屬于不合理的范疇,故而勞動者需要理性維權。
[1]《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答(一)》的通知(京高法發〔2024〕5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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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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