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不法給付的裁判規則
筆者從裁判文書網中檢索關鍵詞“不法給付”,出現民事判決書204件,抽取北京、上海、廣州、江蘇、浙江、山東、河南七個地區的判決書,剔除與不法給付無關案例及一二審判決結果一致的案例,剩余72件不法給付案件,主要事由包括請托違規辦事、代辦學位、賭博借貸、店鋪刷單、違規獲取資格、不正當男女關系的給付等,裁判結果主要為三類:一是為不法原因給付違反法律規定,不應予以保護,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是合同無效,按照無效合同規則進行處理;三是為駁回訴訟請求,對違法所得進行收繳,此類多出現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實踐上還存在著其他的裁判觀點,包括不屬于法院民事糾紛處理范疇裁定駁回起訴等。
不法給付是指基于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因進行的給付,無論是給付人還是收取人,均知曉給付款項的原因的不正當性,均明知其不受法律保護。在民法典未進行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如何進行裁判存在爭議,主要集中于駁回訴訟請求還是按照無效合同進行處理。
駁回訴訟請求主要理由為:一是不法給付本身所追求的是在違反法律規定、破壞社會秩序情形下獲取不法利益,所形成的為不法之債,不應當予以保護;二是合同無效規則中所返還的利益是合法的,而不法給付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故而不法之債不屬于恢復原狀的法益保護范圍;三是不法給付人實施給付行為時,就已經將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應對此類行為予以否定,從而增強公民法律意識與道德意識;四是不法給付行為從根源上來講侵害的是某一社會群體的利益,應當否定性評價予以抑制不法原因給付行為。
按照合同無效規則處理主要原因為:一是不法給付下的合同違反法律法規應屬無效,按照當前民法典的規定,無效行為的法律后果應遵循合同無效進行處理;二是通過以返還財產的方式抑制不法行為市場,以控制市場的方式來降低不法行為,以達到立法本意。
該兩種判決方式在立法目的的實現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通過否定請求返還權利,對不法給付者進行懲罰,促使其基于風險與收益的權衡放棄不法請托等事宜,但是對不法行為的最終實施者并無任何制裁,不法市場的大門仍然開放;按合同無效返還的處理結果則是與此南轅北轍。筆者認為,在民法典實施前,法院還可以對當事人采用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罰款、拘留,使得不法行為人均不得因為不法行為獲利;但是民法典實施后,該條款已經刪除,收繳已經失去了法律依據,則法院可在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形下,發揮自身司法能動性,及時、準確地將不法行為的線索移送至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對不法行為進行實質制裁。
本文刊載于2025年4月18日《江蘇法治報》
作者 丁慧
海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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