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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繼承領域,因公房拆遷引發的遺產分割糾紛屢見不鮮。當親情與財產權益交織,一份看似明確的家庭協議,卻在實際履行中引發諸多爭議。本案中,圍繞父母生前承租公房的拆遷安置房屋,兄弟姐妹對簿公堂,其中折射出的法律問題與社會現象,值得深入探討。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昊
被告:陳暉、陳玥、陳瑤
第三人:劉婷、陳宇
親屬關系:陳振華與妻子吳淑芬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為陳暉、陳昊、陳玥、陳瑤。吳淑芬于 2005年 6 月 30 日離世,陳振華于 2006 年 1 月 27 日去世,二人均未訂立遺囑,其父母均先于他們去世。
(二)案件背景
吳淑芬生前承租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一號房屋,在其去世后,四兄妹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簽訂家庭協議,約定該房屋產權歸陳玥所有,若房屋遇拆遷或出售,所得收益由四人平均分配。此后,一號房屋納入拆遷范圍,2015 年 2 月 6 日,陳玥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獲得拆遷補償款 252,866.2 元,并認購二號房屋;陳暉則因院內自建房獲得 10 萬元補助,同時認購三號房屋。此前,陳昊、陳瑤曾就拆遷補償款及房屋分割提起訴訟,法院已對補償款作出分割判決,但未處理安置房屋。隨著二號、三號房屋完成產權登記,陳昊再次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兩套房屋,各方就房屋歸屬及分割方式產生嚴重分歧。
爭議焦點
二號房屋的分割方式如何確定?
原告陳昊主張:二號房屋系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所得,應嚴格依據家庭協議,由四兄妹平均分配 。
被告陳玥主張:自身為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且二號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積部分系自行出資購買,不同意平均分配;同時,該房屋目前由其居住使用,實際分割存在困難。
三號房屋是否屬于遺產分割范圍?
原告陳昊主張:三號房屋與一號房屋拆遷存在關聯,應按照家庭協議及前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比例進行分割 。
被告陳暉主張:三號房屋是基于家庭住房困難申請的保障性住房,屬于家庭共有財產,與一號房屋拆遷利益無關;且自建房補助款已在前案中完成分割,三號房屋不應再納入遺產分割范疇。
被告陳玥主張:兩套房屋應作為整體進行分配,三號房屋亦應參與分割 。
家庭協議的法律效力及履行問題:四兄妹簽訂的關于一號房屋拆遷收益分配的協議,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陳暉、陳玥是否應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執行,成為本案核心爭議之一。
案件分析
(一)家庭協議的法律效力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滿足行為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等條件。本案中,四兄妹簽訂的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協議中關于一號房屋拆遷或出售所得收益平均分配的約定,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構成本案房屋分割的重要法律依據。
(二)二號房屋的分割考量因素
二號房屋由一號房屋拆遷安置轉化而來,其分割需綜合多方面因素:
拆遷安置政策因素:陳玥作為原房屋戶口登記人員,是拆遷安置補償對象之一,二號房屋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其權益應在分割時予以考慮 。
出資購買因素:經核查,二號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積對應轉化的部分,系由陳玥自行出資購買。依據物權相關規定,該部分面積的權益應歸陳玥個人所有,不應納入原房屋拆遷利益的分割范圍。
法院綜合案件事實、證據及各方意見,基于公平合理原則,對二號房屋原拆遷利益對應部分進行份額劃分 。
(三)三號房屋的性質與歸屬判定
三號房屋雖在拆遷補償協議中沿用原公租房房號,但經法院審理查明:其一,協議中未體現該房屋建筑面積與原公租房面積存在關聯;其二,生效判決已認定陳暉院內自建房的事實,其簽訂補償協議符合相關規定,且家庭協議未涉及自建房權益處理;其三,三號房屋系基于陳暉家庭住房困難申請的保障性住房,其取得與一號房屋拆遷利益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三號房屋不屬于家庭協議約定的遺產分割范圍。
裁判結果
二號房屋權屬與份額:判決二號房屋歸陳玥、陳昊、陳暉、陳瑤按份共有,其中陳玥占 55% 份額,陳昊、陳暉、陳瑤各占 15% 份額;各方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相互配合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
駁回陳昊要求分割三號房屋及其他不合理訴訟請求 。
駁回陳暉、陳玥的其他訴訟請求 。
案件啟示
(一)規范家庭財產協議簽訂
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應具備明確性與完整性,詳細界定財產范圍、分配方式、履行條件等要素。涉及拆遷安置等特殊情形時,需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及財產權益的轉化,避免因條款模糊引發糾紛。建議在簽訂協議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必要時進行公證,以增強協議法律效力。
(二)明晰拆遷安置政策與財產權益關系
拆遷安置房屋的性質與歸屬,與當地拆遷政策緊密相關。保障性住房、自建房補償等特殊類型財產,往往具有特定的申請條件與權益屬性,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遺產范疇。在處理相關糾紛時,當事人應深入了解政策規定,準確界定財產性質,避免盲目主張權益。
(三)理性處理家庭財產糾紛
家庭財產繼承糾紛不僅涉及經濟利益,更關乎親情關系。在爭議發生時,當事人應秉持理性、協商的態度,優先通過溝通、調解等方式解決分歧。若需通過法律途徑,應尊重司法裁判結果,避免因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導致親情破裂,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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