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4)粵民申4354、435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3648號案被告、7947號案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吳某。
被申請人(一審3648號案原告、7947號案被告,二審上訴人):廣東某公司。
再審申請人吳某因與被申請人廣東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爭議二案,不服(2023)粵01民終32722、327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系列案為勞動爭議。關于吳某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問題。
本案中,吳某于2022年9月22日通過工作郵箱向某公司管理人員發送辭職信,表示因對公司文化及部門行事作風不認可而正式辭職,告知某公司其最后工作日為2022年10月21日。2022年9月29日,某公司向吳某發出《離職證明》,載明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離職生效日)解除。可見,雙方勞動關系因吳某主動提出辭職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關于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辭職程序規定,在賦予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之外,之所以還要求勞動者履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程序義務,是為了便于用人單位有充分的時間彌補由于勞動者辭職而造成的崗位空缺。吳某將該法律條款理解為用人單位必須等到勞動者通知辭職三十天以后才能同意勞動者離職,系對法律規定的誤解。某公司在吳某正式提出辭職后,根據工作需要在三十天內確定離職生效日,二審法院認定該公司的行為屬于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合理范疇,并判令某公司無需向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處理恰當。
綜上,吳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吳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 靖
審判員 周小勁
審判員 強 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李雅蘭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