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能不能成為婚內強奸的擋箭牌?
劉軍(化名)毆打妻子后又與其同房,次日,妻子將劉軍告上法庭,稱其強奸。
6月24日,劉女士告訴大皖新聞記者,弟弟劉軍今年40歲,與弟媳在2010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劉軍在一家農場上班,吃住在宿舍,平時回家較少,每年冬天到次年開春才在家中呆得多,夫妻感情還可以。
“大概一年前,可能是有點蛛絲馬跡,我弟就懷疑她媳婦有外遇了,整了個錄音筆放臥室里,還錄到了她和另一個男的糟踐我弟的話。”劉女士稱,自己事后了解到,今年3月,夫妻倆因此事發生爭吵。“我弟受不了,確實動手打了她,但又后悔了,因為不想這個媳婦離開他,想哄哄她,二人發生了性關系,錄音筆錄下了全過程,女方當時也沒說不同意啊,但是她第二天報警告我弟強奸,說自己不愿意。”
6月24日,大皖新聞記者嘗試致電劉軍妻子,未能接通,短信也并未回復。
劉女士出具的一張拘留通知書顯示,2025年3月23日14時,額爾古納市公安局將涉嫌強奸罪的劉軍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額爾古納市看守所。
針對此案,部分網友認為婦女意志是強奸認定的唯一衡量標準,不以婚姻關系而轉移,且劉軍打人在先,應認定為強奸。
也部分網友持不同的看法,認為婦女意志難以界定。“難道每次同房前要去公安局備案,全程監控錄像?”
還有部分網友認為,婚姻存續期間,妻子負有繁衍后代的責任和“性義務”。
據“法度Law”了解,劉軍及其妻子曾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事發時處于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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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法律如何衡量婚姻關系中的強奸認定與婦女意志呢?
北京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景峰律師向“法度Law”表示,刑法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構成強奸罪。這里的婦女包括所有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妻子并非強奸罪的豁免對象。
魏景峰律師認為,本案是暴力行為在前,發生性關系在后。二人發生性關系是否自愿是認定是否構成強奸罪的關鍵。如果暴力行為是發生性關系的前提,先前的暴力行為迫使妻子不敢反抗,進而發生性關系的,則構成強奸罪。而如果暴力行為與發生性關系行為并無關聯,二人發生性關系是自愿的,則不構成強奸罪。
性自主權是基本人權,婚姻非暴力遮羞布,婚姻關系不等于性同意永久生效。魏景峰律師表示,更加尊重女性以及尊重女性的性自主權是國內外趨勢,也是更加文明的體現。雖然,婚內強奸不是出罪理由,但是在辦理該類案件時,也應當考慮婚姻關系處于存續期間、女方是否存在過錯等情節,在定罪上予以謹慎,在量刑上予以從輕。本案中,男女雙方已經到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事發時處于離婚冷靜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則入罪的可能性比較大。這樣的司法判例也不鮮見,如河北趙某案,丈夫在離婚訴訟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并伴隨暴力行為,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8個月。
至于“性義務”的說法,魏景峰律師表示,婚姻性生活不存在義務之說,義務等同于服從,同意是雙方合意。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胡青春律師告訴“法度Law”,《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國現行《刑法》并未將婚內對妻子實施強奸的行為排除在強奸罪之外,因此,在特定狀況下,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強奸妻子的,仍有可能構成強奸罪。從具體的司法實踐來看,“婚內強奸”丈夫是否構成強奸罪,關鍵看實施強奸行為時婚姻關系是否處于正常狀態,若處于不正常、不穩定的情況,如雙方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且一方已起訴離婚、雙方已經協議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婚姻關系屬于法律禁止的包辦和買賣婚姻以及受脅迫婚姻或法律認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則丈夫可能會構成強奸罪。
具體到本案,綜合現有媒體報道,如果男女雙方已經協議離婚,正處在離婚冷靜期,劉某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系,就會構成強奸罪,通過網絡檢索可知,在全國范圍內早就有過類似判例,且不止一例。另外,從司法實務來看,司法機關對于婚內強奸的認定和追訴,一直持審慎態度,因此,劉某目前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極有可能是有證據指向其構成犯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郭睿律師告訴“法度Law”,強奸罪是否構成的核心是有沒有違背婦女意志。至于報道中嫌疑人家屬講的“沒說不同意”是一面之詞,未必是事實,公眾作為旁觀者并不知道錄音內容,還要看雙方在筆錄中是怎么描述事發過程的,以及傷情鑒定情況等等。鑒于女方第二天就報警,且之前有遭受毆打,另外,事發時兩人已經去民政局申請離婚,處于“離婚冷靜期”,從常理推測。很可能是不同意發生性關系的。
此外,郭睿律師還提到,婚姻不是暴力的擋箭牌,法律中也沒有規定夫妻一方有“性義務”,雙方應當互相尊重,平等自愿。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王哲穎律師向“法度Law”表示,一般來說,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婚內強奸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能構成強奸罪的。
王哲穎律師表示,從法律層面來講,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故需要判斷丈夫在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時,是否明知妻子不愿意,而仍然強行為之。本案客觀方面認定上即情節方面是否使用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丈夫動手打了妻子,如果這種暴力行為達到了使妻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后續又發生了性關系,則可能符合強奸罪客觀方面的要求。比如,丈夫將妻子毆打至身體虛弱、無法反抗的狀態后發生性關系。但如果只是輕微的推搡等行為,難以認定達到了強奸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總之,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認定強奸罪的關鍵。但又不能僅因妻子事后報警就認定違背其意志,需要綜合多方面判斷。還要了解夫妻平時的關系狀況、案發時的具體情境、妻子當時的反應和表現等。若妻子在發生性關系時明確表示拒絕、反抗,而丈夫仍強行進行,則可能構成違背婦女意志。但如果妻子沒有明顯的反抗行為,或者存在一些模棱兩可的情況,則需要警方更深入地調查分析。
此外,王哲穎律師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有不同狀態,包括夫妻雙方處于離婚訴訟期間、分居期間或者冷靜期等不穩定狀態,在此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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