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有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中男子踢打另一名男子稱“我的女兒才12歲,他帶著我女兒去開房”。
還有消息稱“還有類似警情,受害者不止一個,涉事男子疑似武術教練,借著教學的名頭騙人”。
視頻截圖
據媒體此前報道,相關的群聊信息顯示,該男子每天給20元,讓女孩和他一起去開房。
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教練已經被關起來了,有很多個到他那里學東西了,借著這個名頭。”
事實是否如此?7月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眉山市彭山區公安分局了解到,經調查,當事人闞某某(男,38歲,眉山市東坡區人,無業),于6月27日通過抖音認識曾某某(女,12歲,眉山市彭山區人),進而加其微信聊天。6月28日,兩人相約在彭山區濱江大道一段附近見面。當日21時,闞某某與曾某某在街邊剛一見面,即被跟隨觀察的曾某某父母踢打。闞某某已被公安機關控制,該警情正在依法調查中。
此外,彭山區婦聯回應,會按照流程辦理。
針對網上熱傳的一些說法,記者了解到,目前未發現闞某某有網傳“涉事男子好像是武術教練,借著教學的名義騙人”“受害者不止一個,已有3名女孩確認受害”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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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即便闞某某并非網上熱議的武術教練,其約見12歲幼女卻是不爭的事實,法律將如何裁決這一行為?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法治觀察》欄目專家顧問委員會副秘書長耿振善向“法度Law”表示,針對闞某某約見12歲幼女一事,公安機關正在調查,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及何種責任,需以最終調查結果為依據。
從法律層面分析,若闞某某僅實施了約見行為,雖然單純的約見行為不直接構成犯罪,但需注意的是,闞某某通過網絡結識并約見幼女的行為,本身已具有潛在社會危害性。若過程中存在引誘、欺騙等情節,則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面臨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
若闞某某存在猥褻行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由于12歲的曾某某屬于兒童,無論其是否自愿,闞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猥褻兒童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若闞某某存在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依據《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且應從重處罰。不管被害幼女是否同意,闞某某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要承擔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耿振善律師同時表示,公安機關還應對闞某某展開全面深入調查,查清是否有其他受害者,以及是否有其他猥褻、強奸等行為,依法嚴肅處理,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安全防線。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康有成律師告訴“法度Law”,在該事件中,如果闞某某與12歲幼女曾某某發生了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基礎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2歲幼女屬于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缺乏性同意能力,法律對其采取“絕對保護”原則。
康有成律師表示,該事件中,38歲男子通過抖音認識12歲女孩,借助微信聊天約見,暴露出網絡平臺對未成年人社交安全的防控缺失。2024年《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雖已實施,但部分平臺仍未將“跨年齡層高風險互動”納入重點監測,需強化技術防控與監管問責。因此在平臺制度尚未成熟之前,家長應當提高警惕。女孩父母直至見面時才通過跟隨觀察介入,反映出日常監護中對孩子網絡社交行為的知情不足。12歲未成年人尚缺乏對性侵害的辨別能力,事件中女孩對“開房”行為的風險認知模糊,暴露出家庭與學校性教育的缺失。許多家庭仍回避“性侵害防范”話題,導致未成年人缺乏“身體邊界意識”與“危險場景預判能力”。
康有成律師呼吁:家長及監護人應強化對未成年人網絡社交的監管,通過賬號共享、設置平臺防護模式等方式關注其與陌生成年異性的異常聯系,開展針對性侵的場景化安全教育,明確告知未成年人任何要求去私密場所或接觸身體的行為需拒絕并告知家長,同時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及時固定證據并依法處理而非私刑,避免監護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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